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成品油调度协调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凌示范区成品油调度协调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快速、高效地处置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确保杨凌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成品油正常、稳定供应,最大程度减轻危害后果,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杨凌示范区应急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三条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杨凌示范区行政区域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第四条工作原则
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分工合作、预防为主、强化监测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示范区管委会成立杨凌示范区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负责示范区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杨陵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级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应急组织机构
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秘书长、示范区工业商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党工委宣传部,示范区工业商务局、应急局、发改局、大数据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中石油、中石化杨凌分公司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工业商务局,示范区工业商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一)成品油应急指挥部
统一指挥示范区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应急决策,下达应急指令,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发布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信息,完成示范区应急委交办的工作。
(二)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汇总示范区成品油市场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提请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执行示范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有关问题;完成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和示范区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负责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示范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供应保障工作;监督管理成品油市场经营活动。
示范区应急局负责协调示范区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急演练和应急管理工作。
示范区发改局负责成品油销售的价格管理,防止哄抬油价。
示范区大数据局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商做好通讯保障工作。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成品油市场供应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障。
示范区公安局负责重点部位、重点场所、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协调保障成品油应急运输。
示范区市场监管局防止应急状况下成品油资源外流,维护应急状态下的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负责成品油产品质量计量监督管理,确保成品油质量合格。
示范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消防救援工作。
党工委宣传部负责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中石油、中石化杨凌分公司负责成品油应急调度和处置,执行示范区成品油市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工作安排。
第三章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第七条监测预警
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监测分析,定期对主营单位成品油进、销、存情况进行调度。在成品油资源相对紧张时,加大配置计划调运力度,积极组织配置外地资源入示范区,努力保持合理库存。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主营单位做好资源组织和调运工作,有效防范紧急状况出现。
第八条预防预警行动
主营单位在成品油库存下降明显,且后续资源不足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请求增加示范区资源配置计划;向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协调中石油、中石化、延长石油公司优先予以保障;
(二)每日向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调运入库量和实际库存动态;
(三)适时平衡示范区的资源供应和库存,油品短缺断档时,安排公路运输从毗邻地区就近供应。
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国际原油价格及供应或国内成品油供应出现剧烈波动时,应主动加强沟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为相关成品油主营单位排忧解难,确保示范区内成品油正常供应。
第九条预警级别
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预警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级,分别以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一般预警(IV级):
1. 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6天需求的;
2. 局部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急需油料供应的;
3. 省内一家生产(大型存储)企业因出现突发性事故导致停产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较重预警(III级)
1. 示范区内资源供应已不足正常需求70%的;
2. 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4天需求的;
3. 省内两家生产(大型存储)企业因出现突发性事故导致同时停产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严重预警(II级):
1. 示范区内资源供应已不足正常需求50%的;
2. 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2天需求的。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特别严重预警(I级):
1. 示范区内资源供应已不足正常需求20%的;
2. 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1天需求的。
第十条预警发布
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集、核实成品油示范区场供应情况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发布一般、较重预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宣布示范区进入预警期,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相邻地区。严重、特别严重级别的预警报省有关部门发布。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事件分级
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级别确定标准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启动程序:发生一般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由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IV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由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报请省应急指挥部启动II级或I级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应急响应行动
(一)IV级
1. 协调机制。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召开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工作,协调解决成品油供应工作中的问题。
2. 资源保障。示范区工业商务局协助和配合主营单位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增加示范区成品油配置计划。主营单位加大示范区外成品油配置计划的调运力度。优先执行示范区内油品配置计划。如属于局部地区因突发事件影响油品供应的,由主营单位从毗邻地区调运紧急供应市场。
3. 销售控制。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采取调度令的形式对其他重点单位实行成品油指定供应,保障重要单位、重点工程的用油。对社会加油站,出租车辆及私家车辆、过境车辆实行限量加油。
(二)III级
1. 协调机制。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及时召开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成品油供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2. 资源保障。示范区工业商务局直接向相关部门汇报,协调中石化杨凌分公司、中石油杨凌分公司两家主营公司向上级公司汇报,增加示范区资源配置。主营单位加大示范区外成品油配置计划的调运力度。主营单位根据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将有限资源集中到储备库(杨凌无库,依靠咸阳库),实行资源集中调度,有计划地控制出库;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进驻实施安全保卫。
3. 销售控制。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可采取调度令的形式对其它重点单位实行成品油指定供应,对重要单位、重点工程的用油进行限量供应;严格限制对普通企业、楼堂馆所的用油供应,停止对社会加油站和其他经销商的用油供应;对过境车辆、私家车辆限量加油;公安、消防部门进驻成品油重点销售网点,实施安全保卫。
(三)II级和I级
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由示范区应急委直接指挥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1. 协调机制。示范区应急委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布置相关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2. 资源保障。示范区管委会向省有关部门汇报,请求增加成品油供应和运力保障,运输部门优先保障示范区内成品油运输,主动请求上级调用国家储备油,示范区财政局提供相关经费保障;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直接组织区内资源调运。主营单位自备车运输油品。公安、消防部门对重点加油站点实行特别安全防护,严厉打击倒买倒卖成品油的行为。
3. 销售控制。主营单位库存资源由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对保供单位成品油实行计划供应。停止对社会加油站、经销商和楼堂馆所、出租车辆、私家车辆的用油供应,控制过境车辆加油,限制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加油;示范区内保留2-3个加油站,按照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安排进行供应;公安、消防部门进驻保留的加油站,实施管制,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信息报送和处理
(一)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成品油示范区场供应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时,主营单位应及时将预测情况报告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向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汇报并提出处置措施和建议,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二)发生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并启动应急响应后,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并向公众发布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应急处置
(一)发生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后,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向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详细报告成品油示范区场供应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标准,报请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二)启动应急响应后,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迅速召集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信息发布
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应急结束
当主营单位或供应企业的成品油库存与后续资源供应恢复到较低一级响应标准时,由发布应急响应的机构研究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当主营单位或供应企业的成品油库存与后续资源供应恢复到正常水平后,由发布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善后工作
应急结束后,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统计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损失,报送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部门。
第十八条总结评估
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报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十九条物资保障
主营单位应在保障正常经营库存的基础上,加强同上级公司的沟通协调,适当增加应急调度库存,主营单位因参与应急响应和资源保障相关工作增加的费用成本由示范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通信保障
建立完善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通信网络,编印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名册和通信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系统通信联络畅通。应急状态下确保24小时值班。示范区大数据局负责协调各电信运营商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通信联络通畅。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宣传、培训和演练
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预案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普及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
对在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
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名词术语解释
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
主营单位:指示范区内主要成品油经营单位,包括中石化杨凌分公司、中石油杨凌分公司。
保供单位:指成品油保障的重点供应单位,包括运输单位、铁路部门、电力部门、邮电通讯部门、医疗救护、各类应急指挥机构。
第二十五条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管委会批准后,由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示范区成品油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