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9年度杨凌示范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6日
杨凌示范区2019年度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11部委《关于认真开展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9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号)以及陕西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粮安考核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2019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粮安考核办〔2019〕13号)的有关精神,现就2019年度示范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在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规定的责任事项为基础,突出对重点任务的考核。按照陕西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陕西省 2019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方案》(陕粮安考核办〔2019〕13号)有关考核事项规定范围,结合示范区当前粮食安全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本着“强化导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安排各责任部门2019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43项。
二、考核评价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省上采取市(区)政府(管委会)自查评分与部门评审、部门抽查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并对部分重点考核事项实行倒扣分。示范区各牵头部门、配合单位对本部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对存在自评失分情况的要提出整改措施、意见或建议,并形成部门书面总结报告和打分依据汇编。
三、考核安排
(一)自查评分。2019年12月20日前,示范区各牵头部门、配合单位要按照《杨凌示范区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要求,及时与省上对口部门对接,完成对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和佐证资料,由牵头部门统一将自查报告、自评打分依据、佐证资料(电子版、文件资料均为PGF格式)一并报送示范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杨陵区粮食局)。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考核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将工作亮点和重大突破在报告中单独反映,作为综合评价参考。
(二)综合自评。2019年12月25日前,示范区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提供的情况,对示范区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形成示范区的自评报告(代拟稿)报送示范区管委会。示范区管委会审定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抄送省粮安考核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三)迎接省级抽查。2020年1月20日前 ,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小组根据示范区管委会自评报告和部门评审意见派出联合抽查组进行实地考核。各牵头部门要加强与成员部门沟通对接,做好接受省级抽查的工作准备。
四、考核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9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基础工作尤为重要。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刻认识和领会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实质要求,突出工作实绩,杜绝形式主义,达到考核和业务融合促进的效果。要加强对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单位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二)完善考核机制。要坚持结果导向,力戒形式主义,充分考虑实际,体现差异化要求,避免“一刀切”。要把年度考核和日常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强化过程管理,及时协调解决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关键节点任务顺利完成。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建立健全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保障粮食安全的长效机制。
(三)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影响粮食安全的“短板”和风险隐患,特别要对2018年度考核和中期督查中省上相关部门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逐条梳理,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四)严肃考核纪律。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各部门对自查评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杨凌示范区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附件
杨凌示范区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考核内容 | 重点考核 事项 | 考核指标 |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 考核部门 |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38分) | (一)保护耕地(15分) | 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8分) | 2019年末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永久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大于等于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得3分;永久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加上可调整地类面积大于等于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其中可调整地类面积小于等于100万亩的,得3分,大于100万亩,小于等于300万亩的,得2分,大于300万亩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具体操作办法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示范区自然资源局 | 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示范区水务局 | |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建设(4分) | 按示范区土地(耕地)保护利用规划或方案要求,全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得1分;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率每减少10个百 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实现全覆盖,得1分。未实现全覆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面积比上一年有增加的,得0.8分;在此基础上,推广面积增加10%以上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①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辖区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监测点数量达到基准数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耕地面积,平均每10万亩设置1个监测点计,得出结果即为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点基准数),得1.5分;小于基准数但超过或等于基准数50%的,得1.2分;小于基准数50%的,不得分。②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由示范区管委会或示范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正式印发的,得0.5分;由市级农业农村耕地质量监测保护机构正式印发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 示范区农业局 | 示范区自然资源局 | |||
3、耕地质量等级提升(3分) | 耕地质量等级与上一年相比持平的,得2.4分;有提高的,每提高0.1等,在2.4分的基础上加0.3分,加满为止;有降低的,每降低0.1等,在2.4分的基础上扣0.5分,扣完为止。 | 示范区自然资源局 | ||||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38分)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3分) | 4、粮食生产科技水平(5分) | 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不低于95%的,得2.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90%不得分。 示范区管委会强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支持政策,深入实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加快补齐机械化高效种植、收获、植保、烘干等短板,有明显成效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小麦、水稻、玉米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①上一年度达到85%以上(含):2019年维持原有水平或提升的,得2分;否则按完成情况酌情减分。②上一年度在85%以下的市:2019年至少提升1个百分点的,得2分;否则按完成情况酌情减分。主要粮食作物机械化率考核范围参照上一年度发展指标完成情况的通报。 | 示范区农业局 | 示范区科技创新局 | |
5、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6分) | 粮食播种面积与上年相比保持稳定或增加的,得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4分;在分值扣完的基础上,实行倒扣分,最多扣2分。(按照省统计局“三农普”数据测算;符合省级规划或发展战略要求的政策性调减,须出具省级相关文件,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须出具省防总认定的证明材料,剔除相应扣分。 粮食产量与上年相比保持稳定或增加的,得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4分;在分值扣完的基础上,实行倒扣分,最多扣2分。(按照省统计局“三农普”数据测算;对省级规划或发展战略造成的产量下降,比如玉米改种大豆后单产下降造成的产量损失,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产量损失,剔除相应扣分)。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要求,全面完成示范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任务并将划定地块数据全部上图入库、建档立卡的,得2分;全面完成示范区划定任务,划定地块数据上图入库、建档立卡90%以上的,得1.6分;只全面完成示范区划定任务的,得0.8分;否则不得分。 | 示范区统计局 示范区农业局 | 杨凌示范区统计调查队 | |||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38分)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3分) | 6、粮食主产县及粮食功能区建设,育种体系建设(4分) | 示范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集中投向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得1分;除中省财政资金外,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示范区管委会制定落实加快国家或省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或地方特色种子种苗基地等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纳入示范区管委会府重点事项督导考核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其它:推广良种,开展引进、筛选优良品种试验示范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上级指定的种子违法案件全部查处或未发生重大种子违法案件的,得0.5分,查处率每降低10个百分点,得分减少0.1分,扣完为止。 | 示范区农业局 |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示范区自然资源局 | |
7、高标准农田(其中粮田)建设(3分) | 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农建发〔2019〕1号)确定的评分标准(办法附件评价标准1-10项)执行。 | 示范区农业局 |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示范区财政局 示范区水务局 示范区自然资源局 | |||
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5分) | 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①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完成年度投资计划90%及以上的,得0.5分,否则按投资计划完成率/90%对应比例得分;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率D在85%≤D<100%,70%≤D<85%,50%≤D<70%,D<50%区间的,分别扣减0.01分,0.02分,0.03分,0.04分。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完成年度投资计划80%及以上的,得0.5分,否则按投资计划完成率/80%对应比例得分。②农田有效灌溉面积保持稳定或增加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③持续推进大中型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足额落实的,得0.4分,否则按落实率D(已落实/已批复的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相应比例得分。若当年度无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或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对应项赋分平均分配至第②项和第③项。 | 示范区水务局 |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农业局 | |||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38分)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3分) | 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5分) |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建设)考核,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农建发〔2019〕1号)确定的评分标准(办法附件评价标准1-10项)执行,得1.6分。 | 示范区农业局 |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水务局 | |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①年度实际新增改革实施面积达到年度计划100%的,得0.34分,低于50%不得分,50%~100%按比例得分。②农业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完善的,得0.22分,其中大中型灌区骨干与田间工程分界点实现计量供水,井灌区计量到井(包括以电折水),未全部实现的按计量控制面积占实施面积的比例得分。③农业用水总量指标分解到用水主体的,得0.22分,未全部实现的按分解到用水主体的面积占实施面积的比例得分。④田间工程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的,得0.24分,未全部实现的按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的面积占实施面积的比例得分。⑤将农业水价调整到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含已对外公布分步调价计划)的,得0.24分;未公布但已制定调价计划,并已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按50%赋分。得分按各改革实施区域面积加权平均计算。⑥及时分解下达中、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部分)的,并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得0.12分。示范区财政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并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得0.12分。 | 示范区水务局 |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示范区财政局 示范区农业局 | ||||
二、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种粮积极性(6分) |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2分) | 9、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1分) | 按国家规定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且当年预算执行达到95%以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其他粮食相关补贴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出现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分。 | 示范区财政局 | 示范区农业局 | |
10、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1分) | 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度绩效目标,集中连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小农户稳步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满意度超过85%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示范区农业局 |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示范区财政局 | |||
二、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种粮积极性(6分) | (四)抓好粮食收购(4分) | 11、执行粮食收购政策(2分) | 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及时对收购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市场化收购,粮食收购平稳有序,未出现大范围农民“卖粮难”的,得2.5分,否则不得分。出现农民“卖粮难”被新闻媒体曝光或有省委、省政府以上领导同志批示的,倒扣1.0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再倒扣2.0分。 采取措施抓好超标粮食收购及处置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如未发现超标粮食,得0.5分。 | 杨陵区政府 |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 |
12、安排收购网点(1分) | ||||||
13、组织落实收购资金(1分) | 主动协调农发行和辖区内其他金融机构,有效落实政策性粮食收储和轮换等资金,满足地方粮食储备等需要,并严格执行政策性资金管理要求,有效化解风险贷款的,得0.25分;主动协调农发行及商业银行等辖区内金融机构,同时主产区按市场化方式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等融资担保机制,政府以出资为限履行代偿义务,防止发生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鼓励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等融资担保机制,多渠道筹措市场化收购资金的,得0.25分;否则不得分。对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出现政府超出其出资额代偿或因此引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0.5分。 未出现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对给售粮农民“打白条”问题不及时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0.5分。 | 杨陵区政府 | 农发行示范区分行 | |||
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12分) | (五)管好粮食储备 (10分) | 14、落实粮食储备规模,优化品种结构布局(4分) | 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粮权属地方人民政府,其规模库存不低于省上核定下达的规模,得3.0分;品种结构合理,口粮比例不低于70%,得1.0分;否则不得分。 地方储备粮应常年保持充足的实物库存量,正常轮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完善地方储备粮监管机制,加强储备管理,督促承储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人为设置障碍、阻挠省级储备粮计划调整和实物正常出库的,倒扣2.0分;情节严重、导致储备粮出库计划无法落实、危及储粮安全的,再倒扣2.0分。 | 杨陵区政府 | 示范区财政局 农发行示范区分行 | |
15、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2分) | ||||||
16、落实储备费用、利息和轮换补贴(4分) | 制定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按规定标准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补贴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3分。 | 示范区财政局 | 农发行示范区分行 杨陵区政府 | |||
(六)创新粮食储备管理机制(2分) | 17、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互补偿的机制(1分) | 已经建立机制的,得0.5分;已开展试点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杨陵区政府 | 示范区财政局农发行示范区分行 | ||
18、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制度(1分) | 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发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21号)规定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12分) | (七)完善粮食调控机制(2分) | 19、完善粮食储备调节机制,发挥储备调控作用(1分) | 有效利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辖区内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政策性粮油网上交易的得2.0分,否则不得分。 | 杨陵区政府 |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示范区财政局 | |
20、支持粮食企业参与政策性粮油交易(1分) | ||||||
(八)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4分) | 21、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油供应网络建设(2分) | 出台粮食供应应急预案,且近三年内组织过培训和演练的,得1.0分;加强粮油应急体系建设,当年有实际投入或政策支持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加强军粮供应管理,夯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军粮供应队伍稳定,及时对接部队按时完成军粮供应任务的,得0.5分;开展军粮质量、军粮财务专项检查且自行整改到位的,得0.5分;落实军粮全国统筹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军粮统筹工作的,认真执行《陕西省军粮筹措管理实施办法》,严格落实“三统一”要求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出现非正常断供或漏供、不安全军粮供应部队、套取军粮差价补贴款等问题的,此项不得分;问题严重的,倒扣1.5分。 | ||||
22、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1分) | ||||||
23、建立和充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备(1分) | 合理组织调度粮源,做好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粮油市场供应,按照“面粉5天、大米10天、食油60天的日消费量”要求建立成品粮油储备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1.0分。 | |||||
(九)加强粮食监测预警(2分) | 24、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分) | 根据《陕西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执行,得1.0分。根据《陕西省粮食局粮食市场价格监测方案》《陕西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执行,得1.0分,否则不得分。 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并导致恶劣影响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0分。 | ||||
25、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1分) | ||||||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12分) | (十)维护粮食市场秩序(4分) | 26、强化粮食市场监管,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2分) | 建立双随机“一单、两库、一细则”,向本级政府“双随机”监管平台报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有效方式,强化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督导,开展粮食收购市场专项检查的,得0.15分;敦促存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开展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专项检查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辖区内发生涉及粮食流通购销环节涉粮案件,及时查处的,得0.35分,否则不得分。辖区内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倒扣1分,未及时有效处置的,倒扣1分。 | 杨陵区政府 |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示范区财政局 | |
27、加强储备粮库存检查(2分) | 扎实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对大清查工作思想认识到位,组织协调到位,保障措施到位的,得0.4分;按照大清查实施方案、方法、指引和相关规定从严清查,查清查实库存数量和质量情况,不走过场的,得0.4分;大清查工作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措施到位的,得0.4分;严肃问题整改,风险隐患得到消除的,得0.4分;非试点市按要求认真总结并上报大清查工作报告的(试点市就2018年试点普查结果与全面清查时点合并登统数据的粮食库存变动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并将结果上报省大清查办公室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预分解登统、分解登统未按要求完成、完成质量差或出现重大失误的,视情况扣0.5—1分;大清查检查发现地方储备粮存在账实不符的,扣1分;大清查存在应发现未发现重大违规违法问题隐患的,扣0.5分;发现重大违规违法问题隐患未及时查处,或查处结果未及时上报的,扣1分。 辖区内粮食企业发生一起以上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重特大粮油储存事故、重特大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倒扣1分,未及时有效处置的,倒扣1分。 | |||||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粮食产销合作(8分) | (十一)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5分) | 28、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功能提升和储粮新技术推广应用(2分) | 建设粮食仓储和物流等基础设施,基本满足本地区粮食收储和物流需要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对于有中、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未按期报送投资分解计划,扣0.25分;未按期通过重大项目库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扣0.25分;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未完成项目占比扣分,最多扣1.0分;存在分解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以上未开工项目,扣0.25分;在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发现一起扣0.25分;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发现一起扣0.5分;发现项目申报材料造假、在分解投资计划下达后随意调整建设项目等情况的,发现一起扣0.25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杨陵区政府 | 示范区财政局 | |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粮食产销合作(8分) | (十一)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5分) | 29、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2分) | 积极推动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按期完成的,得0.5分;未实质性开工建设的,不得分。粮库未完成改造的,扣0.2分;没有达到政策性粮食业务信息化全覆盖的,扣0.3分,没有达到政策性粮食储备在线监管全覆盖的,扣0.3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扣0.5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积极推动军民融合军粮供应工程项目建设,对有中、省财政补助项目的:按照原规划执行的,得0.25分;规划变动较小的,得0.15分,规划变动较大的,不得分。项目开工且进度符合工期的,得0.25分;项目开工但进度滞后的,得0.1分;项目未开工不得分。其他市:自行开展军粮供应保障能力和信息化建设的,有完整规划并得以实施的,得0.25分;有实质性内容,能够满足应急供应需要的,得0.25分;否则不得分。出现套取中央资金、随意调整规划项目内容或调减建设规模、违规使用资金、设施设备闲置、资金浪费、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的,此项不得分;问题严重的,倒扣0.5分。 获得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补助的地市:2018-2019年度(2018年下达中央投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成数量占年度计划80%(含)以上的,得0.3分;60%(含)-80%的,得0.2分;60%以下的,得0.1分。因地制宜,积极研究、推广环保烘干等产后服务技术,按照环保要求建设、改造粮食烘干等设施的,得0.1分;积极协调落实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优惠电价等支持政策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没有获得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补助的:积极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等有具体措施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杨陵区政府 示范区财政局 |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 |
30、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1分) | 建立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的,得0.6分;未出现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以及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或其他保护不力等情况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杨陵区政府 |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 |||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粮食产销合作(8分) | (十二)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1分) | 31、推进政策性粮食公开交易(1分) | 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购销、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或在线协商交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杨陵区政府 |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示范区财政局 | |
(十三)加强粮食产销合作(2分) | 32、建立粮食产销合作机制(1分) | 示范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采取具体支持政策措施,创新粮食产销合作形式,拓宽产销合作渠道,建立健全产销合作平台,深入开展区域间粮食产销合作活动,取得积极成效的,得2.0分,否则不得分。 | ||||
33、落实粮食产销合作政策措施(1分) | ||||||
六、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8分) | (十四)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4分) | 34、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2分) |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培育董事会制度健全有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资产质量和信誉度高、综合实力强、经营有活力、辐射带动作用大的跨区域骨干国有粮食企业,有效发挥稳市场、保供应、促发展、保安全的重要性载体作用,得2.0分。 | 杨陵区政府 | 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 |
35、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2分) | 对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有安排部署的,得1.0分;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有成效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十五)促进粮食产业升级(4分) | 36、促进粮食产业升级,推进主食产业化发展,实施优质粮食工程(4分) | 实施“科技兴粮”,有关部门制定印发“科技兴粮”指导文件的(不限本年度制定,但文件需有效),得0.1分;支持粮食科技工作的,得0.1分;开展推进粮食科技创新平台发展等有关工作的,得0.1分;开展科技成果对接服务工作的,得0.1分;开展粮食科普工作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加强品牌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营造产业良好发展环境等方面,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及提供支持的,得0.5分;在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产业发展模式等方面,开展积极探索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对推动主食产业化发展,提供具体支持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中国好粮油”重点支持:推进“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绩效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项目管理制度健全、组织落实到位、实施效果良好,定期发布优质粮油品质测报测评报告的,得2分;其他:积极开展“好粮油”行动计划,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七、加强耕地污染防治,保障粮食质量安全(10分) | (十六)加强土地污染源头治理(4分) | 37、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得0.5分;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得0.5分。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落实并完成2019年度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排放量减排指标,得0.5分。 排查辖区内涉重金属(含涉镉)重点企业,动态更新《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得0.5分。 |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 示范区自然资源局示范区水务局示范区农业局 | |
38、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 | 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完成本辖区20%以上的县划分任务的,得0.5分;根据示范区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细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严格管控和治理修复实施方案,将任务落实到县,并组织实施相应措施的,得1.0分;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网建设,各省开展土壤-农产品协同监测和农田氮磷流失监测,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示范区农业局 |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 |||
(十七)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6分) | 39、加强粮食质量检验检测(1分) | 各检验监测机构按要求完成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任务,履行检验监测职责的,得1分,否则视情况酌情扣分。 | 杨陵区政府 |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 ||
40、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2分) | 以示范区管委会文件或部门联合文件形式出台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的,得0.5分;制定粮食收购和出库必检项目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有关部门监测抽检或其他途径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的,粮食流出地扣1分;口粮市场流入地或者食品生产地,处置不到位的扣1分。 | 杨陵区政府 |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 |||
七、加强耕地污染防治,保障粮食质量安全(10分) | (十七)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6分) | 40、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2分) | 进口粮食储备管理、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粮食、农业、海关等部门建立进口粮食疫情联防联控等制度,且运作良好的,得0.35分,否则不得分。未能及时发现进口粮食入库、出库、运输、加工等环节疫情扩散风险的、辖区内出现粮食疫情但未能及时有效控制的,发现一起扣0.1分。政府支持鼓励进口粮食口岸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内年进口粮食量超过100万吨的口岸中,配备自动取样系统的口岸达50%的,加0.1分。该项满分0.35分。 进口粮食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督促进口粮食储备、加工企业落实安全风险和疫情防控相关制度,且运作良好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制度落实不到位,发现辖区内企业网络上非法销售进口粮食信息泛滥未及时查处的;发现辖区内企业存在非法流向等问题,未及时按规定处罚的,发现一起扣0.1分,0.4分封顶。该项满分0.4分。 | 示范区农业局杨陵区政府 | ||
对粮油商标品牌发展有明确规划或作出工作部署的,得0.05分;市域粮油地理标志或区域商标品牌注册量排名全省前列或稳定合理增长的,得0.1分;通过强化市域粮油地理标志或区域商标品牌保护运用,保证产品品质、提升产品信誉,维护市场秩序效果明显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市域粮油地理标志或区域商标品牌执法保护不力,出现造成全国性影响的侵权事件并处置不力的,倒扣0.25分。 | 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3分) |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各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正常运行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无粮油质检机构的,扣1分。 列入2018~2019年度国家“优质粮食工程”质检体系建设项目的市县,完成建设任务的,得1分;完成任务总量超50%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按要求完成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准确无误,发现问题及时按要求整改的,得1分,否则视情况酌情扣分。 对大清查样品质量检验数据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真实检验数据的,倒扣4分。 | 杨陵区政府 | 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农业局 | |||
八、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任务(6分) | (十八)加强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2分) | 42、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2分) | 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地方分担部分的,得1分;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示范区财政局 | 杨陵区政府 | |
(十九)落实工作责任(4分) | 43、落实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保证工作任务的落实(4分) | 积极推动落实国家和省级“人才兴粮”重点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拓宽人才成长成才渠道,培树宣传先进典型的,得0.6分,否则不得分。 出台粮食安全保障市级规范性文件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领导同志主持研究粮食安全工作的,得0.3分;领导同志对粮食安全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的,得0.3分;按照陕粮安考核办〔2019〕13号文件要求制定并报送2019年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方案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0.6分。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1分。农业、粮食执法监管力量、执法监管经费、执法装备能够满足工作需求的,得0.6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1分。 提高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投诉举报核查质量和效率,加大热线宣传力度。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办12325热线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工作,全年没有超过办理期限、被国家局(省局)退回重办和通报,并积极开展12325热线宣传活动的,得0.6分。每被国家局(省局)通报一次,扣0.06分;每超过办理期限一次,扣0.06分。超过办理期限、被国家局(省局)退回重办和通报累计超过5次的(含5次),该项不得分。 | 示范区农业局杨陵区政府 | 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自然资源局示范区科技创新局示范区水务局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