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2-18 15:32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12月16日

杨凌示范区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7)精神,积极落实中省改革政策,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共卫生方面

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为中央财政事权,市县公共卫生方面主要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国家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国家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和全省统一实施的预防出生缺陷项目,一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其中,国家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示范区、杨陵区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杨陵区财政事权,由杨陵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负担和全省统一组织实施项目部分,2019年起,以2018年省对市县补助数为固定基数,补助市县;新增部分,省与市县按5:5分担。市县负担部分,2019年起,由杨陵区承担,杨凌示范区不予补助。

二、医疗保障方面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为示范区与杨陵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示范区和杨陵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2019年起,省财政以2018年省对市县补助数为固定基数,补助市县;以后新增部分,省与市县按5:5分担。市县负担部分,2019年起,杨凌示范区财政以2018年示范区对杨陵区补助数为固定基数,补助杨陵区;以后新增部分,示范区与杨陵区按5:5分担。

(二)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城乡医疗救助由杨凌示范区和杨陵区共同承担,示范区财政根据杨陵区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为示范区财政事权,由示范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计划生育及高龄老人生活补助方面

(一)国家计划生育项目。国家计划生育项目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2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为杨凌示范区与杨陵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示范区和杨陵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2019年起,省财政以2018年省对市县补助数为固定基数,补助市县;以后新增部分,省与市县按5:5分担。市县负担部分,2019年起以后新增部分,示范区与杨陵区按5:5分担。

(二)我区实施的计划生育项目。免费再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家庭保险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母亲健康工程,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示范区将根据任务需求、绩效考核等因素给予补助;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杨凌示范区财政事权或杨陵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高龄老人生活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确定为示范区与杨陵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示范区和杨陵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在省级财政根据任务需求、绩效考核等因素按照省对市县予以补助后,示范区和杨陵区负担部分按5:5分担。

四、能力建设方面。

(一)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隶属关系确定为示范区财政事权或杨陵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示范区所属公立医院和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杨陵区政府委托的财政事权任务的,由杨陵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杨陵区所属公立医院和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省、示范区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等任务的,由中、省、示范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省、示范区财政对示范区、杨陵区政府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两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二)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中、省、示范区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分别确定为示范区财政事权、示范区与杨陵区共同财政事权。属于示范区财政事权的,由示范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示范区与杨陵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中、省、示范区财政根据任务需求、绩效考核等因素给予补助;杨陵区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为杨陵区财政事权,由杨陵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检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现管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示范区财政事权或杨陵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示范区财政事权或杨陵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省、示范区财政对杨陵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五)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为示范区、杨陵区共同财政事权。中省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以及示范区、杨陵区财力状况给予补助。

(六)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明事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确定为示范区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杨陵区行使的事项,杨陵区在委托范围内,以示范区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示范区监督。确定为示范区、杨陵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或省、市制定了统一标准的事项,杨陵区政府按规定在确保中、省、示范区政策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在全区统一标准之上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的,增支部分由杨陵区财政负担。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时不具备调减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或全省、全区统一标准的事项,中、省、示范区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杨陵区政府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中、省、示范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杨陵区政府制定出台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杨陵区标准高于中、省、示范区基础标准或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示范区管委会审核,示范区管委会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卫生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民生事业,开展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示范区与杨陵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统筹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等,形成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三)落实支出责任。财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事权,合理安排预算资金,确保支出责任的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省级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予以弥补。

(四)加快制度建设。示范区和杨陵区财政局、卫健局、医保局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及时修订和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在今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文件时,体现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内容。示范区和杨陵区相关部门要及时将示范区与杨陵区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予以制度化,确保改革和行政权力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1216日起实施。

附件:凌示范区医疗卫域市以下政事和支出

分情

附件

杨凌示范区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财政事权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一、示范区财政事权

(一)医疗保障

1、疾病应急救助

在区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的救助资金。

示范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计划生育

2、计划生育项目

示范区所属单位的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

示范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能力建设

3、示范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落实中省规定的对示范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示范区所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示范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示范区所属卫生健康能力提升

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

示范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示范区所属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示范区所属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示范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6、示范区所属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示范区所属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示范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7、示范区所属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示范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等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和推广等。

示范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示范区与杨陵区共同财政事权

(一)医疗保障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补助。

中央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2019年起,省财政以2018年省对市县补助数为固定基数,补助市县;以后新增部分,省与市县按55分担。市县负担部分,2019年起,市财政以2018年市对县补助数为固定基数,补助县级;以后新增部分,示范区与杨陵区5:5分担。

2、城乡医疗救助

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特困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进行的医疗方面的救助资金。

中、省、示范区根据杨陵区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财力状态等综合因素给予补助。

3、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对辖区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省级资金补助以外部分,示范区和杨陵区承担部分按照5:5分担

(二)计划生育

4、计划生育项目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中央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负担和全省统一提高标准部分,2019年起,省财政以2018年省对市县补助数为固定基数,补助市县;新增部分,省与市县按55分担。市县负担部分,2019年起,市财政以2018年市对县补助数为固定基数,补助县级;以后新增部分,示范区与杨陵区5:5分担。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医疗保险、母亲健康工程

由杨陵区承担,省、示范区根据任务需求、绩效考核等因素综合给予补助。

(三)能力建设

5、卫生健康能力提升

根据中省示范区战略规划统一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

中、省、示范区三级根据任务需求、绩效考核等因素综合给予补助。

6、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和推广等。

示范区杨陵区共同承担。中省、示范区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杨陵区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给予补助。

三、杨陵区财政事权

(一)公共卫生

1、基本公共卫生

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项内容,以及健康素养促进、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提供避孕药具、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事业费等部分国家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以及全省统一实施的预防出生缺陷项目。

中央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负担和全省统一组织实施项目部分,2019年起,省财政以2018年省对市县补助数为固定基数,补助市县;以后新增部分,省与市县按55分担。市县负担部分,2019年起,市财政以2018年市对县补助数为固定基数,补助县级;以后新增部分,由杨陵区承担支出责任,示范区不补助。

(二)计划生育

2、计划生育项目

杨陵区所属单位及辖区城乡居民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

杨陵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能力建设

3、杨陵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落实中省规定的对区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区级所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杨陵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杨陵区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

杨陵区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

杨陵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杨陵区所属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杨陵区所属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杨陵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6、杨陵区所属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杨陵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等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和推广等。

杨陵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