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16 14:24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2020414

杨凌示范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7号)精神,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我区相关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家庭为主、属地管理、政策引导、科学规范、普惠优先、分类指导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原则,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规范引导,在省级各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与要求下,结合杨凌实际,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多方参与,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格局。

2020年年底,杨凌示范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标准、规范初步建立;至少建成1所符合我区实际、形式多样、达标规范、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2025年,杨凌示范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规范、服务标准、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区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任务与分工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 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与本人协商、提供哺乳条件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示范区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妇联、总工会)

2. 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父母课堂、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示范区妇联、团工委、总工会)

3. 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示范区卫生健康局)

4.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照护服务指导。(责任单位:示范区卫生健康局、妇联、团工委、总工会)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1. 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要符合相关标准。在新建居住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2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创建安全、适宜、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示范区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2.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符合消防安全、疾病预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责任单位:示范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卫生健康局)

3. 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责任单位:示范区卫生健康局)

4. 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借鉴省内外部分县区实施的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所取得的成功做法、经验。在农村地区,探索建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责任单位:示范区卫生健康局)

(三)构建多元化、多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立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培育、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示范区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

2. 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与驻地街道、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示范区总工会、卫生健康局)

3.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开设幼托班等多种形式,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示范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 鼓励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单独或联合建立公立、福利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各级托幼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医疗机构等现有资源优势,探索、创新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使居民得到就近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示范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5.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供给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局)

(四)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管。

1. 建立登记备案机制。按照生健康委、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市场监制定下的《托育机法(行)》(国卫办人口201925)的定,机构编制部门为举办业单位性的托育服提供批和登,民政部门为举办利性托育服的机提供注,市场监管部门为举办营利性托育服的机提供注健部门为托育服的机提供案登。机构编制部、民政部、市场监管部督促核准登后的托育机记备案手机APP,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及时将信息推送至区县卫生健康部(责任单位:示范区卫生健康局、示范区党工委编办、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2. 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各职能部门要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监管责任。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示范区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大数据局、公安局)

3.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杨陵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到2020年底,杨陵区要建成1所标准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并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备案、监管机制,各责任单位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等,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的,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管理规定,积极做好监管与服务工作。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教育局)

4.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并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全过程加强监管,让家长放心满意。(责任单位:示范区公安局、应急局、卫生健康局)

5. 杨陵区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杨陵区政府)

(五)加强政策保障体系建设。

1. 增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严禁和杜绝涉嫌污染地块供给和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示范区自然资源局)

2. 加大扶持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招聘人员等给予扶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补助基础上,示范区和杨陵区两级财政适当安排配套资金给予补助。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责任单位:示范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3. 深化政策保障。全面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精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

4. 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责任单位:示范区住建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杨陵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示范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杨陵区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示范区成立婴幼儿照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局,成员单位包括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商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税务、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建立部门间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扎实抓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成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群众满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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