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8-27 09:57

区人民政府,管委各工作部、各直

凌示范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规则》已管委2020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

凌示范管委会办公室

2020825

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和效率,规范咨询评估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主要适用于示范区计划安排的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有关事项咨询评估:

(一)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含国有企业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概算调整等咨询评估;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评估评价;

(三)对示范区部分前期项目成果进行咨询评估;

(四)其他有关事项咨询评估。

第二章工作

第三条示范区业务审批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定1家或几家实力强、信誉好的专业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咨询评估机确定后,与咨询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晰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咨询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有咨询、设计等乙级及以上资信等级,或具有乙级及以上综合资信等级;

(二)近3年完成过相关专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申请报告编制或评估任务(特殊行业除外)。

第五条估委托前,示范区业务审批部门向咨询评估机出具咨询评估委托,明确咨询评估服务内容和重点,确定完成工作限(原上不得超10工作日,最不得超过20工作日)、用等其他应当约定的事

第六条评估机构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就评估意见与示范区业务审批部门进行沟通,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在规定时限内向示范区业务审批部门报送咨询评估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并对其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负责。

第七条咨询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报送示范区业务审批部门。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专家人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

第八条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示范区业务审批部门与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绝密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咨询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单独建档管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三章督管理

第九条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提出警告或终止委托关系,并有权依据委托合同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一)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完成评估任务;

(四)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对评估机构出现上述情形的,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示范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咨询评估工作要遵守回避、保密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项负责人和示范区发改、政、自然源、生态环境等相员参与咨询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咨询评估费由示范区业务审批部门安排支付(取费标准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与服务方具体洽谈),费用从示范区项目前期费列支。咨询评估机构、示范区业务审批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项目资料编制单位及被评估项目有关参与单位的任何费用。

咨询评估费的支出应当符合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规定。评估经费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示范区业务审批部门受理对评估机举报、投并组织或委托有构进检查对查实问题按照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估机构应于每年120日前,向示范区业务审批部门送上一年度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要不进内部管理机制,估工作流程,完善,保证独立、公正、客、科估工作,不提高咨询评估水平和量。

第四章

第十五本工作规则由示范区发改局负责

第十六条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咨询评估委托书

附件

咨询评估委托书

根据《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规则》规定,我单位委托评估项目(事项)。评估主要内容,评估重点。请你单位(公司)于 日之前完成评估任务,并向我单位提交评估报告3份。你单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所评估项目(事项)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承诺符合回避和保密要求。

评估服务费万元。


备注:1. 项目(法人)单位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2. 评估对象的编制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3. 业务审批部门负责科室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