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1年工业稳增长促投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8-30 10:46

《杨凌示范区2021年工业稳增长促投资十二条措施》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杨凌示范区2021年工业稳增长促投资十二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系列部署和全省工业稳增长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11号)要求和管委会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主要指标止跌回升,实现提档进位

进一步深挖工业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针对主要困难把脉施策,加大工作力度,破解难题。以全省平均水平为追赶目标,三季度末,主要指标止跌回升;年底,力争主要指标进入全省中游水平。(示范区工业商务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挖潜增产,力争在库企业全部扭负转正

深入制造业企业开展调研,逐一分析企业发展形势和生产经营近况,挖掘潜力,“一对一”解决存在的问题,支持企业增产超销,力争在库企业增速全部转正。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凡2021年增幅超过5%、10%、15%(含)的,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12万元。(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负责)

三、全面减税降费,支持企业轻装上阵

落实国务院部署,实施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等新出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鼓励企业做大税收贡献,规上工业企业2021年纳税增量超过500万元(含),且上一年纳税总额超过5000万元(含),以上一年各项税收示范区留成比例为基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充分发挥高能级企业稳增长带动作用

支持制造业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做大营收规模,带动能级升级。2021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含)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负责)

五、大力支持小微企业跃升成长

充分发掘发展潜力,引导小微企业跃升发展。2021年首次入规企业,除享受省级财政20万元奖励外,示范区财政再予以10万元奖励。2017年以来“退库”企业,重新入规纳统的,予以5万元奖励。(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负责)

六、支持产业类建设项目争先进位

新建、续建产业类投资项目2021年固定资产实际完成投资超过3000万元(含)的,投产日期较约定日期提前30日、60日的,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技改类项目2021年固定资产实际完成投资超过500万元(含),投产日期较约定日期提前30日、60日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负责)

七、支持项目单位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

鼓励制造业项目加大投资力度。2021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的,分别按投资额的0.1%、0.3%、0.5%予以奖励。(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负责落实)

八、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更新提升

企业购置高效、高精度、自动化成套生产设备(含控制软件)提升产品质量,扩大产能,提高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技术水平,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投资完成情况,按关键、主要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予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补。(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负责)

九、培育总部经济,支持企业上市

支持以企引企,大力培育发展总部经济,引导有意向的制造企业把总部和全口径统计结算关系落户在示范区并支持其上市。实施拟上市重点企业“一对一”全程包抓联系服务,集中有限资源全力推动条件成熟企业上市,及时兑现上市奖励政策。企业总部迁入示范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示范区工业商务局、金融监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探索特色中小园区纳规入统

在符合统计、税务规则的框架内,探索推动特色中小企业园区纳规入统,实现“杨凌产出、杨凌统计”。(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负责)

十一、破解用工难题,稳定用工

全面落实稳岗、减负、扩就业各项政策措施。探索利用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资源,支持企业与符合条件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立定向培养、订单用工机制,开设订单班,开展用人、用工定制培训,破解招人、用人难题;制定“杨凌工匠”培养和支持政策;谋划建设青年企业社区,聚集人流、商流,做好产业劳动者八小时外生活服务,用心、用情招人、用人、留人。(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商务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打造优良环境,探索建立环保正面清单

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抓好企业基础要素服务保障,避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把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完成绩效较好的工业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在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时期,允许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分别由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措施,同一法人企业满足条件可享受多条款支持,但获得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含,上市企业奖励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