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1-26 09:41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杨凌示范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增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操作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火灾;

(二)造成十人以上重伤的火灾;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受灾的火灾;

(四)造成五百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五)过火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火灾;

(六)引起群众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

(七)同一地区短时间内频发、多发的同一类型火灾;

(八)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开展调查处理的火灾。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不适用本规定。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火灾;

(五)森林火灾;

(六)按照相关规定其他不适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一般火灾事故,由杨陵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特别重大火灾由杨凌示范区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第二章 调查处理组织

第六条 火灾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按照调查权限由消防救援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

调查处理组一般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发改、住建、民政、网信、工会、纪检监察、人民检察院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第七条 调查处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核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确定火灾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

(四)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

(五)对涉嫌刑事犯罪、行政违法和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第八条 调查处理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下设技术工作组、管理工作组、综合工作组。

技术工作组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人员担任,成员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社会力量等组成,主要负责查明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管理资料证据,核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提出技术方面的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管理工作组组长由事故调查处理组指定,成员单位由纪检监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主要负责确定火灾事故责任,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民政部门开展的受灾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救助情况,提出管理方面的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

综合工作组组长由事故调查处理组指定,成员单位由应急管理、发改、民政、网信、工会和消防救援机构等组成,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综合协调、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后勤保障等工作,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九条 技术工作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等有关规定,开展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技术鉴定等调查取证工作,查明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核定火灾损失。

第十条 管理工作组围绕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注重从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方面进行取证,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等刑事犯罪,调查基层政府、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到位等情况。

(一)调查单位主体责任。围绕引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维护运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纸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等导致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

(三)调查技术服务责任。围绕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环节,调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执业、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调查设施设备器材质量责任。全面调查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设施设备器材在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认证检验等环节,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五)调查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责任。消防监督执法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灭火救援行动是否存在明显消极应战、严重违规作业直接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行业部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属地政府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六)调查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其他责任。

第四章 调查报告与批复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情况疑难复杂的,经调查处理组组长批准,最多可延长六十日。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有:

(一)事故基本情况和调查处理组成立情况;

(二)起火单位、场所概况;

(三)事故发生及处置情况;

(四)事故认定情况;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六)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

(七)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第十三条 本级人民政府在收到调查报告十五日内作出批复。批复中应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较大火灾事故批复中,还应要求结案一年内对责任追究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章 处理和移送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 在调查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行政违法和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处理组提出刑事、行政、党纪等初步处理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调查处理组成立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追责处理材料、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归档立卷。

第六章 整改措施复核

第十八条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后一年内,消防救援机构针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提请示范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估工作组工作开展情况;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情况;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周边群众受教育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六)评估工作组评估意见。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示范区管委会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评估组成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条 经评估,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在收到评估报告十五日内下发督办函,督促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落实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未落实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调查处理组工作人员存在消极怠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处理工作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六十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