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杨凌示范区地震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杨凌示范区地震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快速协调和高效有序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示范区或周边地区波及示范区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临震应急、应急戒备、区内有震感事件的应对及地震谣传处置等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 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后,由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指挥长:党工委、管委会分管秘书长,杨陵区区长,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局长、住建局局长、应急局局长
成员:由杨陵区政府,党工委宣传部、网信办(示范区大数据局)、外办(示范区台港澳办),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教育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商务局(国资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局、应急局、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文旅体育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消防救援支队,杨凌气象局、国网杨凌供电公司,省无委办杨凌监测站,杨陵火车站、杨陵南站,示范区慈善协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2.2 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2.2.1 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杨凌示范区地震应急预案》,对抗震救灾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
2.2.2 组织、协调、指挥消防救援队伍、武警、民兵预备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等人员迅速进行抢险救灾。
2.2.3 组织和部署有关部门及各震灾区域进行紧急援救。
2.2.4 组织和部署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2.2.5 及时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视灾情提出请求中省支援的建议报告。
2.2.6 安排、审批、调用进入灾区的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
2.2.7 处置与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有关的各类突发事件。
2.2.8 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总结,对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表 彰奖励或通报批评。
2.3 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2.3.1 在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并向上级部门和指挥部报告。
2.3.2 负责与相关部门联系,传达指挥部指令,协调各部门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3.3 负责处理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杨陵区政府:履行抗震救灾地方政府责任,做好杨陵区本级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及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管理等工作;负责灾后恢复生产、开展生活救助等重建任务和其他善后工作;负责协调好杨陵区人武部组织驻区民兵、武警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党工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指导有关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组织媒体及时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相关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和谣言;协调救灾法规、政策等的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的宣传工作。
党工委网信办(示范区大数据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抢修被破坏通信设施,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及与灾区现场的应急通信联络。
党工委外办(示范区台港澳办):负责协助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协助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进入示范区手续,及时向省委外办报送有关情况;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示范区涉台港澳事务机关工作。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应急储备粮食、食用油和煤、电、气等应急物资的协调调运;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加强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预警,必要时报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参与煤、电、气等应急物资的协调调运;指导协调示范区军工企事业单位及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示范区司法局:负责联系协调监狱等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示范区教育局:负责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后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地震应急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示范区科技创新局:通过科技计划项目支撑,积极引导科研院所、高校与相关企业开展应急救援、防灾减灾领域关键技术研究及装备研发。
示范区工业商务局(国资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负责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向省工信厅反馈情况,进一步协调沟通相关事宜;指导制订工业恢复生产方案和工业生产自救;负责灾区部分生活必须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负责核实商贸企业受损情况,指导受损商贸企业制订恢复经营方案;负责督促示范区所属受灾企业次生灾害抢、排险。
示范区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组织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救援;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抗震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筹集、管理,配合做好财政救灾资金、政府间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捐赠资金监督使用管理。
示范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地震灾害遥感影像和地形数据的快速获取,开展地表变形监测,提供相关测绘地理信息资料和技术支持及图表报告。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同时督促做好灾后环境风险评估工作。
示范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杨陵区及相单位对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因灾受损情况的核查、统计、上报以及修复、重建工作;负责协助省地震局开展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跟踪、震情趋势判定、震情速报;参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震后趋势预测意见,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区灾害科学考察和损失调查评估,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地震新闻发布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评审工作;组织进行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查明交通中断情况,抢修被破坏公路、桥梁等,立即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人员疏散运输工作;指导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示范区水务局:检查指导和巡查灾区饮用水源、渭河重要堤防、大型闸坝设施安全;负责灾区示范区属重大水利工程和设施抢险加固及恢复重建,指导灾区重要水利设施抢险加固及恢复重建;指导处置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灾害,指导灾区处理险情;负责及时组织抢修因灾损毁供水设施,保障灾区供水;负责各类供水设施因灾受损情况的核查、统计、评估、上报,以及灾后供水设施规划和恢复重建工作。
示范区农业局:负责综合协调灾区动物疫情防治工作;负责农业生产自救,核实受损情况,指导制订农业恢复生产方案,组织落实农业生产恢复措施。
示范区文旅体育局:负责组织疏散安置灾区游客。
示范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负责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灾区,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开展心理援助行动;严密监控疫情,开展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疫情发生;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协调省内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受危重伤员;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及时开展相关社会救助;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殡葬服务机构力量,协助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示范区应急局: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及现场指挥部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地震灾害信息报送、预警信息发布;衔接军地各类救援力量参与重大及以上地震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管理、分配本级地震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的调查评估,汇总分析有关情况;承担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示范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及消防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
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进入灾区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进入灾区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示范区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恢复正常营业秩序,为恢复生产提供资金服务与支持;督促指导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杨凌气象局:强化气象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发布各类气象预警信息,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示范区团工委:负责志愿者队伍的管理与调配。
国网杨凌供电公司:负责及时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负责各类电力设施因灾受损情况的核查、统计、评估、上报,以及灾后电力设施规划和恢复重建工作。
省无委办杨凌监测站:做好无线电通信安全保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视情况实行局部无线电管制。
杨陵火车站和杨陵南站:负责保障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铁路运输,查明铁路中断情况,指导组织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抢险工作和被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示范区慈善协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负责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红十字会捐助的物资和资金。
2.5 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多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领导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工作组成员单位。
2.5.1 综合协调组
由示范区应急局牵头,示范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党工委外办、工业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支队和杨陵区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办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以及请示、报告、公告、命令、批复、协商等文件的起草、报送、发布等工作;负责省政府、武警省总队以及来灾区进行救灾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前来示范区进行支援的市外、省外抢险救援力量;负责指挥部专家组以及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协调指挥部的后勤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2 抢险救援组
由示范区应急局牵头,示范区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团工委和杨陵区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和灾害抢险。负责组织消防救援支队、民兵预备役队伍、志愿者组织、各镇(街道)救灾队伍和公安干警赶赴现场疏散群众、抢救压埋人员;组织医疗急救队伍和防疫队伍抢救伤员、控制疫情;组织工程专业技术队伍进行抢险救援;组织、动员社会公众进行自救和互救,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3 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示范区应急局牵头,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商务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文旅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监管局、杨陵火车站、杨陵南站、国网杨凌供电公司和杨陵区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负责制定并实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救助和资金物资保障等工作方案;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人员;负责遇难人员善后相关事宜;监测灾区物价和供给,稳定灾区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救灾所需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为避难场所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应急电力等公共服务;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的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4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由示范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商务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杨陵区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医疗救治应急救援方案,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配合开展生命救援工作,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护送;做好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开展灾区饮用水源的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灾区疫情监测,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负责示范区外有关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5 工程抢险组
由示范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牵头,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商务局、水务局、大数据局、国网杨凌供电公司、杨陵火车站、杨陵南站和杨陵区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道路抢修保畅、市政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负责组织工程队伍抢修被毁公路、城市道路、铁路、桥梁、城市夜间照明等;组织抢修队尽快恢复城市被破坏的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成品油供应,为抗震救灾物资运输任务顺利完成提供保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6 安全保卫组
由示范区公安局牵头,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文旅体育局、金融监管局和杨陵区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是。负责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保障政府机关、金融单位、文物景点、救灾物资等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7 震情监测与灾害评估组
由示范区住建局牵头,示范区自然资源局、工业商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和杨陵区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监测、研判和灾情损失的调查核查评估工作。负责协调省地震局及时向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地震和天气信息,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及时通报余震信息;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负责组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负责开展灾区的空气、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配合省地震局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8 信息发布与宣传报道组
由党工委宣传部牵头,党工委网信办(示范区大数据局)、外办(示范区台港澳办),示范区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局、卫生健康局、省无委办杨凌监测站和杨陵区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涉灾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安排媒体单位及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信息;负责审查新闻宣传报道,做好防震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信息发布通信网络的畅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示范区住建局加强与省地震局的协调沟通,配合省地震局对示范区内各类地震观测点的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和报送;加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及时调查、上报地震宏观异常,进行震情跟踪,遇有重大情况立即向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3.2 预警预防
根据中国地震局和省地震局重点危险区划分、短临预报结果,在省政府发布短临预报意见后,示范区管委会应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杨凌示范区地震应急预案》准备应急措施,做好防震工作部署、临震应急反应和防震准备等工作。
3.3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地震预警级别
地震预警级别按照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两方面做出分级。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三级: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
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4.0级至5.0级地震,为一般地震灾害;
5.0级至6.0级地震,为较大地震灾害;
6.0级至7.0级地震,为重大地震灾害;
7.0级以上地震,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未达到相应震级,但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列为重大地震灾害。
3.3.2 地震预警发布
杨凌示范区的地震预报及地震重点危险区的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或播发地震预测预报消息,必须按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导的通知》规定执行,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示范区管委会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事件等级
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区内发生的7.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或造成5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区内发生的6.0~7.0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区内发生的5.0~6.0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区内发生的4.0~5.0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4.2 分级响应程序
地震应急分为四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 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根据灾情可相应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
Ⅰ级应急响应程序:在发生特别重大的地震灾害后,在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示范区管委会立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部署开展地震救灾工作,并成立地震现场抗震指挥部,负责灾区的有关工作,示范区管委会启动本预案。
Ⅱ级应急响应程序:在省政府领导下,省、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共同指挥地震救灾工作,示范区管委会启动本预案。
Ⅲ级应急响应程序: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地震救灾工作,示范区管委会或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Ⅳ级应急响应程序:在示范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示范区、杨陵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共同指挥全区地震救灾工作,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当示范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根据震级、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分级应急响应,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4.2.1 协调指挥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大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4.2.2 调派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抢救受灾人员。
4.2.3 请求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伍支援。
4.2.4 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
4.2.5 部署物资、饮用水、食品等供给、提供医疗救护和伤员转送等工作。
4.2.6 严密监控危险化学品、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扑灭已发火灾,制止危险化学品、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品的泄漏、爆炸。
4.2.7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严密监控疫情,防止疫情和传染病的发生。
4.2.8 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4.2.9 迅速开展震情监测、灾害损失评估和地震科学考察工作,做好震后地震活动趋势判断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示范区住建局的震情速报;示范区有关部门及杨陵区政府的灾情报送;震情灾情公告。
4.3.1 地震震情速报
示范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示范区住建局应及时与省地震局联系,在震后30分钟内将地震时间、地点、震级三要素的最后测定结果迅速上报示范区管委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
4.3.2 灾情报送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工业商务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文旅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和杨陵区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及时报送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和震情监测与灾害评估组。
4.3.3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发生地震灾害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科学考察由示范区住建局协调省地震局实施,示范区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3.4 震情灾情公告
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布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迅速向社会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适时组织发布后续公告。
4.4 重要目标警卫
示范区公安局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重要档案存放地点、重要文物景点、救灾物资救灾药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 现场地震监测
示范区住建局配合省地震局派出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
4.6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当示范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时,由示范区管委会进行全区范围内紧急动员,组织、动员社会公众进行自救互救,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7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地震灾害时,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震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导的通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核准地震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方案、发布内容和发布时间;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信息发布与宣传报道组按规定确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内容及时间,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
1. 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2. 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3. 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
4. 灾民基本得到必要的安置,灾区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基本恢复正常。
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响应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响应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紧急征用等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5.2 保险理陪
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及时理赔。
5.3 调查和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对地震应急响应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
5.4 社会救助
示范区应急局、慈善协会负责组织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并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发放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示范区大数据局协调电信、移动、联通杨凌分公司和铁塔杨凌办事处,做好有关通信网络的检修维护工作,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准备天通卫星电话应急通信网络,储存成员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6.2 工程抢险保障
各工程抢险队伍平时应做好训练和技术装备准备,明确工程抢险所需的设备和装备的分布情况、数量、存放地点等,建立应急抢险设备和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数据库,并建立相应调度制度,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能够立即使用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6.3 应急队伍保障
示范区消防救援支队、民兵预备役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等平时应随时做好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有关救援准备工作。
6.4 医疗卫生保障
示范区卫生健康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对震后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评估,建立预警系统,制定有效防止和控制流行病暴发的措施;制定保障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安全的措施等。
6.5 治安保障
示范区公安局及其各级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队伍,平时应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准备,制定震时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等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保证地震发生后抢险救灾和群众转移等工作顺利进行。
6.6 物资保障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应急局和杨陵区政府负责做好救灾物品的储备,保障震后灾民的基本生活。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和杨陵区政府负责协调做好地震灾区粮食供应的前期保障工作。
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制定保障震时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计划和措施。
6.7 经费保障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地震灾害抢险救灾应急资金及时拨款的准备。
示范区应急局负责地震灾害应急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款的及时拨付。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示范区应急局、教育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结合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它空地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配置必要的避难场所标识。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示范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成立伤员救护专家组。
示范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成立城市消防、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火灾抢险专家组。
示范区住建局负责成立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监测预报专家组。
6.10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党工委宣传部和示范区住建局要积极协调融媒体、杨凌时讯等相关媒体,加强对公众的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和地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地震应急意识,提高公众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
示范区消防救援支队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救援人员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示范区应急局、杨陵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模拟地震场景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必要时由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演习。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应急
当区内发生4.5~5.0级强有感地震灾害后,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杨凌示范区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迅速将灾情报告党工委、管委会和省政府。同时示范区住建局配合省地震局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
抗震救灾结束后,示范区管委会及时将地震灾害和应急工作情况上报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地震局。
7.2 一般有感地震应急
当区内发生小于4.0级的有感地震,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示范区住建局迅速了解震情,及时报告党工委、管委会和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杨陵区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示范区住建局应及时将震情灾情和防震减灾等情况报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7.3 平息地震谣言
当区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示范区住建局应及时上报管委会和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组织人员调查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地震谣言的平息工作。
7.4 特殊时期准备
在重大政治、展会和社会活动期间,示范区住建局要加强地震监测和值班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
7.5 监督检查与奖惩
7.5.1 监督检查
示范区应急局负责对本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地震灾害应急准备措施到位。
7.5.2 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示范区应急局会同住建局制定,由示范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修订、更新和管理
本预案内容涉及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并报示范区应急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示范区应急局会同住建局,一般每3年对《杨凌示范区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杨凌示范区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示范区应急局负责。
8.3 预案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由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发布。
本预案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9月5日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的《杨凌示范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杨凌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示范区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坡崖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林地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地市或县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示范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思想,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3)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
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示范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示范区减灾委”)为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综合指挥协调机构。示范区减灾委组成如下:
主 任: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副主任: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秘书长,杨陵区政府区长,示范区应急局局长
成 员:杨陵区政府,党工委宣传部,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大数据局、应急局、统计局、外事办公室、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杨凌气象局,国网杨凌供电公司,杨陵火车站、杨陵南站,示范区慈善协会负责同志。
示范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2 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示范区减灾委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救助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2.2 示范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称“示范区减灾办”)职责
(1)传达、贯彻落实省减灾委员会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指示,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的落实;
(2)传达、贯彻落实示范区减灾委指令,负责督促示范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落实工作部署,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协调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督促、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类应急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负责灾情收集汇总和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4)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援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示范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杨陵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联系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承担示范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2.2.3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气象、水利、农业、林业、地质、地震、环保、医疗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工作职责为:负责对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示范区减灾办交办的其他技术方面的工作。
2.2.4 示范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在示范区减灾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杨陵区政府:负责建立本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组织各类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做好危险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根据灾情协调杨陵区武装部组织军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负责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及时拨付中、省、示范区和本级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政设施因灾受损情况的核查、统计、上报以及修复、重建工作;负责因灾损毁的城区排涝工程及排水设施、市政道路抢修;组织做好灾情核查核定、灾情统计、灾情评估、灾区形势分析、灾区需求统计及上述事项的情况上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建议;组织做好上级部门下拨救灾物资和本级储存救灾物资的分配、调运、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做好灾民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组织做好因灾受损房屋核定、统计和恢复重建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党工委宣传部:负责协助示范区减灾办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先进事迹宣传;做好因灾造成的新闻媒体设施设备、媒体通讯设施损失的评估和设施设备的恢复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应急救灾粮食、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调拨工作;负责防灾减灾项目的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安排督促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加强灾区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监测分析工作,必要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保障灾区商品(服务)价格稳定;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示范区教育局:指导各类学校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校舍因灾受损情况,指导受灾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示范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会同示范区应急局向省上申请自然灾害救助补助、倒损住房重建补助资金;组织收集、汇总示范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损毁情况;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所需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基本满足灾区市场需求;协调防护、消杀用品等的生产和供应工作;指导规上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示范区公安局:负责救灾现场秩序维护和危险区警戒管理,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盗抢救灾物资、破坏救灾应急资源、编造散布传播灾情或救灾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道路交通临时管制,保障救灾抢险交通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必要时赴一线参与抢险救灾。
示范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力量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抢救伤病员工作;负责协调救灾所需药品、疫苗等的管理和调拨工作;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卫生防疫防病知识宣传;实施灾后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发生和蔓延。
示范区大数据局:负责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做好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发布,确保抗灾抢险指挥和群众生活通信畅通。
示范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和森林火险实施监测,及时上报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灾情核定情况、灾情评估报告、灾害发生趋势分析报告;负责及时上报林木病虫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负责组织编制示范区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组织实施或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和因灾造成土地资源等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调查灾区生态环境现状,及时报告生态破坏情况,指导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预报、防治、应急处置和灾害发生趋势分析报告;做好灾后环境污染监测评估;制定自然灾害次生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示范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负责配合省地震局对地震灾害实施监测,及时上报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震情核定情况、震情评估报告、震情发生趋势分析报告;加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及时调查、上报地震宏观异常,进行震情跟踪;指导配合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地震灾害烈度调查,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做好因灾造成的城镇居民住宅和城镇非住宅用房损失的评估工作;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与交通运输、铁路运输等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组织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设施、道路,保障交通运输畅通;协调受灾群众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配合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开展地震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的科普宣传工作;指导城市燃气供应企业防灾减灾、抗灾救灾;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示范区水务局:负责对水情、旱情实施监测,及时上报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负责水利设施因灾损失评估情况、灾情核定情况、灾情评估报告、灾害发生趋势分析报告,提出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和抗旱工作;组织做好城乡应急供水工作;对示范区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有关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示范区农业局:负责及时上报农作物和畜禽疫病等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及时上报洪涝、干旱、风雹、雪灾、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对农作物和设施农业的灾情核定情况、灾情评估报告、灾害发生趋势分析报告;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保障灾区农资充足供应,联合相关部门稳定农资价格;指导灾后农业生产和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示范区应急局:负责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承担示范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协调示范区消防救援支队参加抢险救援;指导杨陵区应急局做好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各项支持措施;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示范区外事办公室:协调处理抗灾救灾中的涉外事务。
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运入灾区的药品、医疗器械、食品进行质量监督,协助救灾食品药品等的调拨;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特种设备因灾受损情况的核查及上报工作,对因灾受损特种设备的恢复使用和重建提供政策和技术指导,采取措施防范特种设备衍生灾害发生;负责对有关部门紧急采购的生活类物资、社会捐赠物资进行质量监督;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秩序,打击哄抬物价、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加强价格违法监管,切实维护灾区消费者权益;指导市场、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
示范区统计局:协助有关部门分析、汇总灾情数据,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示范区减灾办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示范区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区内保险机构履行各类商业保险合同义务,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事项向受益人进行理赔;指导因灾损毁的农村住房保险理赔工作。
示范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杨凌气象局:负责对洪涝、干旱、风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及时上报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和灾害发生趋势分析报告;提供各种灾害性天气气象信息,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对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国网杨凌供电公司:负责及时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负责各类电力设施因灾受损情况的核查、统计、评估、上报,以及灾后电力设施规划和恢复重建工作。
杨陵火车站、杨陵南站:支持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负责组织铁路设施因灾受损情况的核查、统计、上报以及修复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畅通;协助组织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救灾设备以及向区外疏散的伤病员和灾民。
示范区慈善协会:负责依法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登记管理,参与救灾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体系,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风险进行科学研判。示范区水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示范区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示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示范区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联系上级测绘地信部门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示范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杨陵区政府、各成员单位发出预警,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根据灾情预警,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2)通知示范区发展改局和杨陵区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救灾物资。
(3)通知示范区交通局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根据有关单位对灾害可能造成损失的动态评估信息,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6)向示范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后,示范区减灾办终止预警响应。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示范区应急局、杨陵区应急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并及时将灾情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杨陵区应急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应急局(减灾办)报告;示范区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示范区管委会和省应急厅(省减灾办)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杨陵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应急局。示范区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示范区管委会和省应急厅。示范区管委会接报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杨陵区应急局每隔24小时报告一次灾情,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每隔12小时报告一次灾情;示范区应急局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及时向省应急厅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恶化时,示范区应急局立即向示范区管委会和省应急厅报告。灾情稳定后,杨陵区应急局5日内、示范区应急局3日内汇总、统计、审核灾情数据,并逐级上报。
4.1.3 对干旱灾害,杨陵区、示范区两级应急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逐级向上报至省应急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5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示范区、杨陵区分级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示范区、杨陵区减灾委分别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和核定灾情数据。
4.2 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2.1 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被困人口、饮水困难人口的数量;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等。
4.2.2 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救灾帐篷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需救济衣被数量;需伤病救济人口数;需恢复重建和修缮房屋的户数和间数。
4.2.3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对口安置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及帐篷安置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及发放数量、已发放口粮救济款人口及发放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及发放数量、已发放衣被救济款人口及发放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数量、已发放伤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数量、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4.3 报告程序
4.3.1 灾情初报。杨陵区应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应急局报告初步情况。
4.3.2 灾情续报。在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示范区、杨陵区两级应急部门每隔12小时报告一次灾情。灾情稳定后,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省应急厅。
4.3.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杨陵区政府组织本级应急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灾情核定,并由区应急局向示范区应急局报告。示范区应急局接报后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灾情数据汇总、统计、审核,并向示范区管委会和省应急厅报告汇总数据。示范区、杨陵区两级应急部门同时建立灾情专项台账。
4.4 信息发布
4.4.1 发布原则。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4.2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媒体报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示范区减灾办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发布信息。
4.4.3 发布条件。一次灾害过程达到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及四级以上响应启动条件的,示范区减灾办协调组织发布灾情信息;达不到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信息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4.4 发布内容。示范区减灾办与示范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局、城管局、气象局等部门会商后,主要发布三项内容:
(1)示范区减灾办预警响应信息及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
(3)抗灾救灾的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灾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抗灾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抗灾救灾工作安排。
4.4.5 示范区减灾办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核定,确保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以杨陵区政府为主。自然灾害发生时,示范区减灾委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杨陵区政府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将自然灾害划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重大自然灾害(Ⅱ级)、较大自然灾害(Ⅲ级)和一般自然灾害(Ⅳ级),对应设定Ⅰ、Ⅱ、Ⅲ、Ⅳ四个响应等级。达不到本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杨陵区政府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示范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5.1 I级响应(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5.1.1 启动条件
示范区范围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含1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500间(含500间)以上或100户(含100户)以上;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5000人(含5000人)以上;
(5)省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示范区减灾办迅速分析评估,若认定灾情达到Ⅰ级响应启动标准,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启动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示范区减灾委主任立即向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报告灾情,管委会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示范区应急局立即向省应急厅报告灾情。
(2)示范区减灾委主任迅速主持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专家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要时向省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3)示范区减灾委主任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示范区应急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4)示范区减灾办、各成员单位、专家咨询组按预案规定职责全面开展救灾工作,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5)示范区财政局、应急局及时向省财政厅、应急厅申请救灾资金;根据灾情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示范区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粮食物资,保障灾区商品价格稳定;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杨陵火车站、杨陵南站做好运力保障。
(6)杨陵区政府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协调区武装部民兵预备役参加抗灾救灾;示范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示范区应急局协调消防救援支队参加抗灾救灾;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组织运送救灾物资。
(7)示范区工业商务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做好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示范区自然资源局联系上级测绘地信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工作,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示范区住建局组织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示范区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和城乡应急供水等工作。示范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示范区科技创新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8)示范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评估灾情,综合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综合预测,会商结果及时报告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示范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监测、灾情及救灾工作动态,每日9:00前向示范区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杨陵区政府每日9:00前向示范区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示范区减灾办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00前汇总灾害信息,上报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接报后报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示范区减灾办按有关规定于每日11:00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9)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抓好各项抗灾救灾工作的落实。
(10)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深入灾区查灾核灾,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11)示范区管委会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示范区应急局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
(12)党工委宣传部提前介入,组织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3)灾情稳定后,根据省、示范区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示范区减灾办会同杨陵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核报灾情。示范区减灾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示范区减灾办以书面形式向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提出终止Ⅰ级响应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
5.2 Ⅱ级响应(重大自然灾害)
5.2.1 启动条件
示范区范围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造成一次性死亡6人(含6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人(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300间)或60户(含60户)以上、500间或100户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3000人(含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省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示范区减灾办迅速分析评估,若认定灾情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标准,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启动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示范区减灾委主任立即向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报告灾情,管委会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示范区应急局立即向省应急厅报告灾情。
(2)示范区减灾委主任迅速主持召开减灾委灾情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专家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要时向省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3)示范区减灾委主任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示范区应急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4)示范区减灾办、各成员单位、专家咨询组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全面开展救灾工作,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5)示范区财政局、应急局及时向省财政厅、应急厅申请救灾资金;根据灾情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示范区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粮食物资,保障灾区商品价格稳定;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杨陵火车站、杨陵南站做好运力保障。
(6)杨陵区政府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协调区武装部民兵预备役参加抗灾救灾;示范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示范区应急局协调消防支队参加抗灾救灾;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组织运送救灾物资。
(7)示范区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和城乡应急供水等工作。示范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示范区自然资源局联系上级测绘地信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工作,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8)示范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评估灾情,综合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综合预测,会商结果及时报告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示范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监测、灾情及救灾工作动态,每日9:00前向示范区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杨陵区政府每日9:00前向示范区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示范区减灾办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00前汇总灾害信息,上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接报后报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示范区减灾办按有关规定于每日11:00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9)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抓好各项抗灾救灾工作的落实。
(10)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深入灾区查灾核灾,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11)示范区管委会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示范区应急局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
(12)党工委宣传部提前介入,组织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3)灾情稳定后,根据省、示范区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示范区减灾办会同杨陵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核报灾情。示范区减灾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示范区减灾办以书面形式向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提出终止Ⅱ级响应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
5.3 Ⅲ级响应(较大自然灾害)
5.3.1 启动条件
示范区范围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含3人)以上、6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200人(含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100间(含100间)或20户(含20户)以上、300间或60户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1000人(含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省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示范区减灾办迅速分析评估,若认定灾情达到Ⅲ级响应启动标准,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启动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示范区减灾委主任立即向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报告灾情,管委会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示范区应急局立即向省应急厅报告灾情。
(2)示范区减灾委主任迅速主持召开减灾委灾情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专家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要时向省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3)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派出以示范区减灾委副主任为组长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示范区应急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4)示范区减灾办、各成员单位、专家咨询组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全面开展救灾工作,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5)示范区财政局、应急局及时向省财政厅、应急厅申请救灾资金;根据灾情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示范区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粮食物资,保障灾区商品价格稳定;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做好运力保障。
(6)杨陵区政府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协调区武装部民兵预备役参加抗灾救灾;示范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示范区应急局协调消防支队参加抗灾救灾;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组织运送救灾物资。
(7)示范区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和城乡应急供水等工作。示范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示范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评估灾情,综合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综合预测,会商结果及时报告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示范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监测、灾情及救灾工作动态,每日9:00前向示范区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杨陵区政府每日9:00前向示范区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示范区减灾办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00前汇总灾害信息,上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接报后报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示范区减灾办按有关规定于每日11:00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9)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抓好各项抗灾救灾工作的落实。
(10)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深入灾区查灾核灾,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11)党工委宣传部提前介入,组织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省、示范区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示范区减灾办会同杨陵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核报灾情。示范区减灾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示范区减灾办以书面形式向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提出终止Ⅲ级响应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
5.4 IV级响应(一般自然灾害)
5.4.1 启动条件
示范区范围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造成一次性死亡1人(含1人)以上、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00人(含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50间(含50间)或10户(含10户)以上、100间或20户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在500人(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5)示范区管委会或杨陵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示范区减灾办迅速分析评估,若认定灾情达到IV级响应启动标准,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提出启动IV级响应建议,由其决定启动IV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抗灾救灾工作主要由杨陵区政府组织,示范区减灾办负责有关协调指导工作。示范区减灾办、各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示范区减灾办和杨陵区政府办公室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示范区减灾办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示范区减灾办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杨陵区政府每日9:00前向示范区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示范区减灾办每日10:00前汇总灾情信息,上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接报后报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示范区减灾办每日11:00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并向示范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5)根据杨陵区财政、应急部门的申请,示范区应急局商财政局,及时下拨示范区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
(6)示范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杨陵区政府做好向媒体和社会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
(8)示范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贯彻落实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指示精神,抓好各项抗灾救灾工作的落实。
(10)灾情稳定后,杨陵区政府组织做好灾情核报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省、示范区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杨陵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核报灾情。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示范区减灾办会同杨陵区政府提出终止IV响应的建议,由示范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
5.5 非级别自然灾害响应
由杨陵区政府负责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6 响应级别调整
当自然灾害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有扩大蔓延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相应级别。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示范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示范区财政局、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杨陵区政府依据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组织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示范区财政局、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6.2.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杨陵区政府组织本级应急部门,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冬春季救助人口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为生活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妥善解决好冬春季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杨陵区应急局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示范区应急局备案。示范区应急局10月15日前将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报省应急厅。
6.2.2示范区应急局会同杨陵区应急局,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冬春救助有关情况。
6.2.3 杨陵区政府组织本级应急、财政部门,核实救助对象并制定冬春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经杨陵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示范区应急局备案。
6.2.4 示范区应急局根据杨陵区应急、财政部门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示范区财政局下拨示范区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结合受灾人口数量情况专项资金用于因受灾需救助群众的冬春救助。
6.2.5 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杨陵区应急部门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发放。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2.6 示范区应急局定期向社会通报冬春救助资金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6.3 恢复重建
6.3.1 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杨陵区政府负责,本级应急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恢复重建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6.3.2 灾情稳定后,杨陵区政府组织本级应急部门进行倒损房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
6.3.3 示范区减灾办会同杨陵区政府,根据灾情和实际情况,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6.3.4 示范区应急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示范区财政局提出本级财政资金配套和向上级争取资金意见。由示范区管委会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拨款的请示。省级资金下拨后,示范区财政局将省级资金及时下拨,专项用于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及维修加固。
6.3.5示范区应急局定期通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及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6.3.6 示范区、杨陵区两级应急、财政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财政部门。
6.3.7 示范区、杨陵区两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健康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灾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示范区、杨陵区两级财政、发展改革、应急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示范区、杨陵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 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7.1.3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示范区、杨陵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分别报经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
7.1.4 示范区、杨陵区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7.2 物资保障
7.2.1 示范区、杨陵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数量等;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分级、分类储备管理救灾物资;健全完善救灾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捷调度、保障到位。
7.2.2 示范区、杨陵区两级与救灾有关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部门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每年入汛前要及时补充救灾棉被、帐篷、应急照明、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
7.2.3 示范区、杨陵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救灾所需的粮食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示范区、杨陵区两级商务部门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及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7.2.4 示范区、杨陵区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建立救灾所需药品、疫苗等救灾医疗物资的储备、采购供应机制。
7.2.5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管理标准;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示范区大数据局协调指导电信部门,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示范区应急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开发示范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示范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强化支持应急部门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设备和装备。
7.4.3 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示范区应急部门指导杨陵区应急部门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示范区、杨陵区、镇(街道办)、村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示范区减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杨陵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军队、武警、消防、水利、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
7.5.3 示范区减灾办建立专家队伍,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健、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示范区应急局会同杨陵区政府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工作。
7.6.2 杨陵区政府建立健全区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
7.6.3 杨陵区政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人员援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7.7 科技保障
7.7.1示范区住建(交通)局积极联系省级相关部门,借助其技术力量和设施设备,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地震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方案优化等决策支持系统。
7.7.2 示范区减灾办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健、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科研院所专家,开展示范区灾害风险调查,编制示范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7.7.3 示范区管委会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杨陵区政府建立社区和乡村应急广播体系,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
7.8 金融保障
7.8.1 示范区金融监管局组织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
7.8.2 示范区金融监管局鼓励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洪水、干旱、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居民住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探索开发巨灾保险。
7.9 宣传、培训和演练
7.9.1 示范区减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杨陵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基本常识,着力提升公众防灾减灾能力;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城乡社区减灾能力;积极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不断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
7.9.2 示范区减灾办组织对有关成员单位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同志,以及应急系统干部职工、灾害管理人员进行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培训。
7.9.3 示范区减灾办协同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开展演练。杨陵区政府要适时在灾害多发区,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救灾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救灾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示范区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杨陵区减灾办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并抄报示范区减灾办。
9.2 本预案由示范区减灾办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每3年进行一次修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9.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5月5日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的《杨凌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