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杨凌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杨凌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贯彻安全发展理念,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示范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示范区管委会直接指挥。
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化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工作的决定》《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全区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生产安全的紧急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 在杨凌示范区发生且可能诱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需要采取应急救援行动,超出杨陵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需要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采取应急救援行动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
2. 发生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3. 示范区管委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杨凌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全面组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示范区相关部门组成(见附件2: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示范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应急值守与信息汇总工作,确保应急救援信息传输畅通;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组织召开相关会商会议,及时传达和落实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决策和指令;负责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2 现场指挥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处置需求和应急救援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杨陵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总指挥由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指派任命。
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针对事态发展制定和调整现场救援方案;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调配现场应急资源,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承担示范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3 应急救援工作机构
依据现场救援实际需要,可视情况成立以下应急工作机构。
(1)专业救援组。由生产安全事故示范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及时解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受伤被困人员,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现场救援力量的协调和调度。
(2)医疗救治组。由示范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示范区应急指挥部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3)宣传舆情组。由党工委宣传和网信部门牵头,负责媒体接待,指导做好事故信息发布、舆情管控和引导工作。
(4)物资保障组。由杨陵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工作。
(5)安全稳定组。由示范区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障抢险救援道路畅通。
(6)环境监测组。由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7)专家指导组。由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管理部门或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进行管理与调用。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从相关行业领域调用应急救援专家,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参与现场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除以上应急工作机构外,可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组建气象保障、信息保障、人力资源保障等其他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及成员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风险防控
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本行业、本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对危险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认真研究,做好风险分析工作,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按计划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制定相应处置措施,隐患整改工作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够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各级各部门要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
3.2 危险源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危险源、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报属地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备案。
杨陵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3.3 预警分级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四个级别。
红色预警(Ⅰ级):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橙色预警(Ⅱ级):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黄色预警(Ⅲ级):可能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蓝色预警(Ⅳ级):可能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4 预警发布
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对于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分析研判,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加强与毗邻地市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协作机制,一旦毗邻地市出现生产安全事故且有危及杨凌示范区的态势,应提前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准备。
3.5 预警行动
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杨陵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业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完善相应应对方案,并适时向本行业、本地区及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3.6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当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或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消除,由预警信息发布机关宣布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超出示范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跨示范区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超出杨陵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发生跨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示范区管委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当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相关配合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示范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示范区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杨凌示范区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生产安全事故后,杨陵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立即向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杨陵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 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
2. 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 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 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 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3 应急决策
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和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 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2. 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 向示范区管委会和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4. 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 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 贯彻中省及示范区领导有关指示,督促现场指挥部落实相关处置措施。
7. 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赶赴事发地;
8. 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4.4 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由杨陵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杨陵区人民政府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开展以下工作:
1. 负责搜集掌握现场应急救援信息,进行必要的检测检验,对相关信息资料和检验数据进行研判,制定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
2. 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对应急行动中的具体事项作出决断;
3. 组织人群疏散、安置;
4. 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5. 向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示范区管委会、示范区安委办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5 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 抢险救援组:按事故类别分别由示范区公安、消防、应急、交通、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组成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 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示范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负责协调成立,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 交通管制组:由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 治安警戒组:由示范区公安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5.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杨陵区人民政府负责,示范区应急、公安、民政、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配合,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疏散,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 社会动员组:由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 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示范区财政、发展改革、应急、工业商务、民政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救援工作。
8. 应急通信组:由示范区大数据局协调驻区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部门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9. 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 生活保障组:由杨陵区人民政府或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协调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 宣传舆情组:在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和网信办的指导和协调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测,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12. 台港澳侨和外事工作组:由示范区外事办(台港澳办)侨办和党工委宣传部组成,负责处理涉及台港澳、华人华侨和外籍受灾人员有关事宜,以及处理台港澳和外国媒体采访等工作。
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有关单位,中、省驻区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服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地方政府请求和上级命令,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6 群众和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 杨陵区人民政府应与社区、企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保群众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2. 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路线、程序;
3. 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 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 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 负责治安管理。
4.7 扩大应急
1. 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报告示范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建议。
2. 示范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险情扩大报告后,立即提请示范区管委会召集突发事件应急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有关专家、应急救援专门机构等研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省应急救援机构和省政府决定,提高响应级别。
3. 扩大应急后,示范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采取增加现场指挥调度级别、派出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
4. 扩大应急后,示范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在上级应急救援主管部门和示范区管委会、示范区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析处理力度,指导现场调整抢险方案。
4.8 信息发布
在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的指导下,根据授权,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党工委宣传部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9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杨陵区人民政府或示范区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建立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资源信息数据库,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确保应急救援资源调度及时、保障有力。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示范区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应急救援任务繁重的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完善专业救援队伍。杨陵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特点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基地,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队伍作用。各级、各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要掌握与应急救援任务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后,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交通或市政管理部门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协调、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示范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各级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示范区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管委会、杨陵区人民政府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常用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障专项应急物资的储备。当杨陵区人民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示范区工业商务局、应急管理局等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演练基地建设和应急救援演练日常工作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统筹安排。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作用,积极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生产安全和应急避险意识。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每年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改变,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本预案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并报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印发。
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及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7.2 奖惩与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以奖励。
1. 出色完成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防止事故或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 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后效果显著的;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 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情况或迟报、漏报、瞒报的;
3. 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因失职、渎职或临阵脱逃的;
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 阻碍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 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
029-87033110,87036940(传真)。
7.4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基本情况;事故地点(区县、乡镇、村组等详细地点);事故类型;遇险及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初步原因;己脱险和受险人数及救治情况;出动专业救援队伍及抢险情况;己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事态发展情况;是否需要支援及项目;接收信息部门;接收人及时间;签名;年月日时分;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基本情况;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程度;预警级别;预警范围;发布单位及时间。
信息来源;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状;宣布事项;预案类别;发布单位、宣布人及宣布时间。
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中、省领导,以及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成效;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澄清的问题;发布单位及时间。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2 相关机构通讯录
序号 | 部门名称 | 应急电话 |
1 | 杨陵区人民政府 | 87012502 |
2 | 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 87036900 |
3 |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 87033110 |
4 | 示范区公安局 | 110 |
5 | 示范区消防救援支队 | 119 |
6 | 示范区医院 | 120 |
7 | 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 87031256 |
8 |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 12369 |
9 | 国网杨凌供电公司 | 95598 |
10 | 示范区大数据局 | 87030800 |
11 | 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87036685 |
12 | 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7033163 |
13 |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 87036928 |
14 | 示范区教育局 | 87030606 |
15 | 示范区科技创新局 | 87036825 |
16 | 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 | 87038191 |
17 | 示范区财政局 | 87036954 |
18 | 示范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 | 87031577 |
19 | 示范区文旅体育局 | 87033639 |
20 | 示范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 | 87036906(12328) |
21 | 党工委宣传部 | 87036215 |
22 | 示范区水务局 | 87035394 |
23 | 示范区农业局 | 87033213 |
24 | 示范区外事办(台港澳办) | 87037981 |
25 | 杨凌气象局 | 87031958 |
26 |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 87082809 |
27 |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 87083954 |
28 | 杨陵区应急管理局 | 87019706 |
9附件
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 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至2人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以上内容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示范区应急指挥部由杨陵区人民政府,党工委宣传部、网信办,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商务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文化旅游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组成。
杨陵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和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在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之前,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救援和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党工委宣传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舆情引导等工作。
党工委网信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网络舆情监测和引导等工作,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讯保障。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和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组织电、气等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提出粮食应急物资储备和调用建议等工作。
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等工作。
示范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
示范区公安局: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参与协助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事故现场治安保障、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中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支付等工作。
示范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技术支撑等工作。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物质与放射性物质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组织对事故区域有关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减轻污染危害;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废弃污染物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等工作。
示范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建筑施工和地下轨道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协调、配合生活垃圾焚烧厂杨陵区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协调所属城市市政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所辖行业内公路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负责协调运力、物资运输和人员转运等工作,确保交通道路安全等工作。
示范区水务局:负责协调水利工程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保障城市水利设施正常运行等工作。
示范区农业局:负责本系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
示范区文化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行社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配合做好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
示范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报告医疗救治情况。负责会同事发杨陵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社会救助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工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参与公安、交通、建设、水利、旅游、环保、农业、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部门相关领域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调运、救灾物资的调配和救援专家的输送等工作。
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等工作。
杨凌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等工作。
示范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参与处置除火灾以外事故的应急救援及遇险人员搜救和转移等工作。
杨凌示范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完善杨凌示范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救援的综合协调指挥,明确各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进行,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特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1.2.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1.2.3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示范区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1.2.4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依靠国家、省、示范区各级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的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动员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形成警(军)民结合,协同应对事故的工作格局。
1.2.5 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2.6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着重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杨凌示范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杨凌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装卸和废弃处置等环节事故灾害。
本预案与《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对杨陵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保障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本预案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发生下列事故的应对工作:
(1)危险化学品发生Ⅲ级以上事故;
(2)社会影响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示范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根据调查,杨凌示范区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柴油、乙炔、氢气、氨、氯(液氯)、苯、甲苯、二甲苯、硝酸异丙脂、甲醇、乙醇、丁醇、丙烯、氯乙烯、氯酸盐、氰化氢、氰化钠、盐酸、硫酸、烧碱、炸药(膨化硝铵、铵梯、震源药柱、乳化炸药等)等。涉及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理等诸多环节,涉及工厂、商场、娱乐场所、饭店、机关、学校、科研单位、家庭等多个方面。这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分布在城区,是示范区安全监管监控的重点部位。
泄漏、火灾、爆炸等。
主要采取灭火、堵漏、隔绝、点火、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划分为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在示范区管委会和示范区安委会的领导下,设立示范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由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任总指挥(必要时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管委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示范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示范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成员单位包括:杨陵区人民政府,党工委宣传部,示范区应急管理局、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示范区教育局、示范区工业商务局、示范区公安局、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示范区大数据局、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示范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示范区水务局、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示范区消防救援支队、杨凌气象局、国网杨凌供电公司、(电信、联通、移动)杨凌分公司、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示范区医院。
2.1.1 示范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2.1.2 示范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并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长未到达事故现场前,由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职责。
2.2 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示范区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示范区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任命指挥长,并做出应急救援决策;
(4)负责指挥协调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布有关信息,保持社会稳定。
(1)负责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2)编制和定期修订示范区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救援部门职责;
(4)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和事故处置工作;
(5)协调救援工作、调度救援力量;
(6)组织落实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具体的救援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2.4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划定现场应急救援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4)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确定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危害程度;
(5)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6)必要时通过应急指挥部向其它地市或省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
(7)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
(1)杨陵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应急救援等工作。
(2)党工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刊播由示范区处置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发布的相关信息。
(3)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的通讯工具保障工作。
(4)示范区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交通秩序;必要时参与重特大灾难事故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5)示范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设施。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
(6)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安排和拨付。
(7)示范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向处置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提供有关卫生防疫和人员救护基础资料;负责疏散人员和救援人员的饮食、住宿等生活设施设备的供应和保障。
(8)示范区大数据局:负责协调区内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讯保障。
(9)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
(10)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区域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负责指导现场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11)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和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组织电、气等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调运。
(12)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13)示范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地面、楼体、仓储、运输工具等火灾救援以及人员施救。
(14)杨凌气象局: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发生地的气象、风向、温度等信息,并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15)电信、移动、联通杨凌分公司:在事故紧急抢险救灾中,提供有线、无线通讯、视频系统、数据传输等设备,确保通讯畅通。
(16)国网杨凌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现场的供电设施和提供相关设备。
(17)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做好工伤保险、补偿等相关保障支付的指导协调工作。
(18)示范区农业局:负责本系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19)示范区教育局:负责本系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0)事故单位:负责全力配合、协助事故救援各项工作。
(21)根据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度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公安等单位;有权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必要时,有权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
2.3 现场组织体系
2.3.1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指派相关部门牵头,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抢险救援组:主要负责组织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和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负责。
(2)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紧急救治和护送转运。由示范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
(3)安全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安全保卫和群众疏散。由示范区公安局牵头负责。
(4)工程抢险组:对事故现场的工程和周边被损毁的公共设施进行抢修。由示范区住建局牵头负责;供电设备抢修等工作由国网杨凌供电公司负责。
(5)环境监测和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环境质量监测、控制和污染物的处置。由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6)气象监测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工作。由杨凌气象局牵头负责。
(7)物资供应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与保障。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示范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消防救援支队配合。
(8)通讯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通讯畅通。由示范区大数据局牵头负责。
(9)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专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建议;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3.1.1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示范区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3.1.2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化学品理化特性、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与措施、专家组等数据库。
3.1.3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单位重大隐患和危险源数据库,并报送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3.2 预警行动
应急管理部门、处置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指挥机构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以下预警行动:(1)发布预警公告;(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3)指令各应急工作组、各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依据事故的级别,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示范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当发生Ⅲ级以上事故时,应同时向省应急厅报告。
(2)应急指挥部启动《杨凌示范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3)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专家立即准备、整理事故单位情况,为应急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4)应急指挥部下达救援指令,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按照本预案和《救援实施方案》,以及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5)当发生Ⅲ级以上事故时,应随时向省应急厅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
4.2 信息报告和处理
4.2.1 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现场人员要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4.2.2 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企业开展抢险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110、119指挥中心、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4.2.3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向示范区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示范区应急管理局须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省应急厅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事故概况,再书面报告,出现新情况及时续报。
4.2.4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4.2.5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化学品名称与涉及数量、影响范围、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3 事故分类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三类:
4.3.1 火灾事故。
4.3.2 爆炸事故。
4.3.3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
4.4 处置要点
(1)接警。接(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时间、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事故现场隔离。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事故现场周边的主要干道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一般采取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方式。撤离:在有充足的时间与准备的情况下,把所有可能受灾或有危险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就地保护: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行动无法进行时,指挥人员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指导建筑物内的人员就地取材,进行人体保护。关闭所有门窗及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可能影响的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企业救援队伍、防化部队等)。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确定需要携带的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5.1 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4.5.2 工程抢险、消防、检测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4.5.3 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涤和消毒工作。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6.1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4.6.2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6.3 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露等事故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应急指挥部可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8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8.1 现场指挥部应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评估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4.8.2 生态环境、气象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9 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及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报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工作由现场指挥部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 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 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同时将救援总结报告上报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当发生Ⅲ级及以上事故时,还应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1.4 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 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总结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15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示范区管委会。
6 日常保障措施
6.1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配全。
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防护装备。
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伍,发生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技术等储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做好必要的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 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和完善示范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程序;加强同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做好应急救援技术和新型装备的开发与研究。
6.3 宣传、培训和演练
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落实企业和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1)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救援队伍、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业务知识培训。
(2)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开展日常战备训练和技能培训,确保救护队伍的战斗力。
(3)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4)企业负责组织职工学习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
(1)各级应急管理单位和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模拟事故、启动应急预案演练。
(2)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每年演练不得少于一次。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上报主管部门和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6.4监督检查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对示范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及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7.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修订。
7.1.3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7.2 奖励与责任
对于思想麻痹,工作落实不到位,敷衍了事,失职渎职,预防处置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逐级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具体人员的责任。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措施得力,处置妥善,问题解决及时,工作成效明显的,要予以相应的表彰。
7.3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名词术语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
危险化学品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装卸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
9 附件
1.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结构图
3.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指挥部架构图
4. 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分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