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7-22 16:11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已经示范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政府投资项目违规严重突破投资概算现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关于加强我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陕发改投资〔2020〕1494号)、《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杨管发〔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在完成上一审批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在完整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项目建设有关工作。严禁“未批先建”和“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并按规定程序得到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是指导施工设计、工程设计、计划安排、投资控制的基本依据,也是开展项目审计、竣工验收的基本依据。投资概算坚持“不超是原则、调整是例外、超概需批准”的基本原则。

三、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造价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关行业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初步设计方案经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在实施变更前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变更时应提供本单位相关党委(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纪要,报送项目变更方案及概算重新核定申请,并充分提供变更相关依据文件和支撑材料,项目变更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变更方案及概算重新核定申请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管委会审定,依据管委会审定意见,批复项目变更方案,并重新核定项目投资概算。

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变更方案及重新核定的投资概算组织实施。

五、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调整概算书,提供本单位相关党委(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纪要,并充分提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等支撑材料,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概算核定。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其中概算增幅超过经批复的投资概算10%及以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商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根据评估论证情况和审计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管委会审定,并依据管委会审定意见对概算予以核定。

对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以外的原因造成概算增加的,不予调整概算。对因未按批复建设年限进行建设而导致的价格上涨、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也不予调整概算。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导致项目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首先界定违规超过概算的责任主体、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明确违规超概的资金来源后报投资主管部门重新核定投资概算。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商请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根据评估论证情况和审计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管委会审定,并依据管委会审定意见对概算予以核定。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及省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