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0-17 09:32

管委会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6号)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杨管办发〔2021〕2号)要求,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示范区司法局牵头,组织管委会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杨凌示范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


杨凌示范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

序 号

行政事项

承办单位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承诺方式

1

市场主体登记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书面承诺

2

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审批

杨凌示范区行政审批局

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书面承诺

3

农药经营许可核发

杨凌示范区行政审批局

经营者应具备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等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书面承诺

4

教师资格认定

杨凌示范区教育局

无犯罪记录证明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书面承诺

5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杨凌示范区社保中心

户口簿首页、常住人口登记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书面承诺

6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杨凌示范区

社保中心

居住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书面承诺

7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杨凌示范区

社保中心

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