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1-11 16:12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凌示范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杨凌示范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跨层级跨部门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成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示范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等)、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网络安全基础设施、重点业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库、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项目。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本级财政投资、示范区政府部门(单位)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示范区政府部门(单位)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即:一次性投资总额超过30万元的货物采购类、服务采购类项目以及一次性投资总额超过50万元的工程建设类项目。

第三条 示范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在杨凌示范区“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示范区大数据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密码管理局、国家保密局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开展联合审批、联合监管、联合验收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编制示范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负责竣工验收等工作。示范区大数据局负责项目评审、网络安全监管工作。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示范区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管。示范区公安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审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密码评估、审计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编制行业发展等规划,应与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陕西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示范区信息化与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陕西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示范区信息化与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要求,须依托全区统一的示范区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电子政务外网或内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体系等开展规划设计,推进集约化建设。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将政务数据共享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建设任务,应将政务信息系统接入示范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和开发,建立政务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政务数据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政务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务数据,共享和使用部门(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跨部门共建的示范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单位)会同参建部门(单位)开展项目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框架方案要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单位)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以后,由牵头部门(单位)会同参建部门(单位)履行决策、报批等手续。

第九条 跨层级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标准规范、建设内容(主要任务)、绩效目标和技术指标等,按照示范区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并做好与省级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均需申报下一年度建设或运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信息管理平台汇总示范区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各部门(单位)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目录。涉密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采取纸质文件、保密光盘和电子政务内网等形式,报送项目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份,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示范区大数据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有关要求。各部门(单位)根据陕西省、示范区信息化相关规划及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申报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拟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同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主要任务)、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术方案。工程建设类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或实施方案,须包含集约化建设、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密码应用、软硬件技术规格参数和安全可靠情况等内容;货物采购类项目提交实施方案,包含项目概算、货物品目、技术规格参数、安全可靠要求、交货期、到场方式、售后服务、培训等;服务采购类项目提交实施方案,包含项目概算、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期限、组织方式、人员配置和进度计划要求等。

(三)本部门(单位)研究拟建项目的党委(党组)或办公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合并,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党工委、管委会有明确要求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领域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实施方案的编制规范。

第十五条 重点支持的项目: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单位)资金支持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三)落实党工委、管委会重点工作部署,列入示范区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

(四)示范区本级集中统建的公共项目,包含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公共支撑、安全防护和通用业务信息系统等;

(五)整合分级分散业务系统的项目,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不予支持的项目:

(一)各部门(单位)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的采购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线路租赁项目,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外网或内网的专网租赁项目;

(三)不在示范区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项目,不迁移到示范区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非共建共享共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支撑、数据资源等基础支撑类项目; 

(五)不接入示范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类项目,不对接示范区管委会OA协同办公系统的非涉密行政管理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项目;

(七)原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八)不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政务信息系统;

(九)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示范区大数据局配合,组织协商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每年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或实施方案等进行1次集中评审。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示范区大数据局出具系统整合、集约化建设、数据共享、网络安全的审核意见;示范区财政局出具项目资金审核意见;示范区国家密码管理局出具项目安全可靠和密码应用审核意见;示范区国家保密局出具涉密项目安全保密审核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和有关审核意见,提出年度项目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项目计划,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进行批复并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示范区财政局下达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当年确需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建设单位报经示范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供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支持依据及实施方案等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协商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立项、经费预算申请等手续。

第十九条 评审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重新申报:

(一)评审期间,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党工委、管委会对项目重新做出部署的;

(二)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内容相比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重大变更的;

(三)经评审认定项目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二十条 公共项目运维由示范区大数据局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各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由部门(单位)编制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设单位探索使用代建制,按《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依法依规确定项目承建单位和责任人,加强项目过程管理与统筹协调。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应严格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党政机关安全管理规定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采取技术措施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应当将项目发包给具备信息化方案设计、软件开发、工程建设等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货物采购类除外)建设期内的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建设期内绩效评价报告。每年年底前,应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

(一)工程建设类、货物采购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二)服务采购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阶段性总结和服务质量评价。对于重大问题,还应当提交情况说明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货物供货、服务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开展项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调整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少于20万元),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党工委、管委会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建设单位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优化完善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备案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在变更实施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报送项目变更方案,并附变更相关依据文件、支撑材料及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纪要。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对项目变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批复项目变更方案,批复文件抄送示范区大数据局、审计局。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经3个月试运行正常,由建设单位组织终验。

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终验后,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包括项目建设总结、数据资源共享报告(包括系统接入、数据资源目录建设、数据共享应用情况等)、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分级保护测评报告或者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档案专项验收情况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协商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低于50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三条 示范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部门(单位)自有资金、示范区财政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中央专项资金等。

第三十四条 数字政府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公共支撑、安全防护和统建通用业务信息系统等公共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和运维经费由示范区财政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各部门(单位)业务信息系统由本部门(单位)负责运维管理,经费由其部门(单位)预算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服务采购类项目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一)经批准新建政务信息系统的运维服务采购类项目,在需安排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由建设单位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二)续运维服务采购类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场价格、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新一轮运维需求重新进行论证评估,在需安排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单位)申报的运维服务采购类项目上一年度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和政务数据共享情况,形成年度运维服务采购类项目预算建议报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财政局结合预算建议与当年财力状况安排经费。

第三十六条加强示范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同联动。

(一)对于未纳入示范区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维经费。

(二)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维经费,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该政务信息系统。

(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维经费,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该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接受示范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协商机制有关成员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瞒报。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开展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应用效果、支撑能力、网络安全、投资效益、实际应用资源配置与设计的符合程度等方面开展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投资和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示范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数据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项目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缓安排建设单位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一条 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违规安排运维经费,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以致于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由相关部门(单位)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杨陵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示范区大数据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