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杨凌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杨凌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严格控制和降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养殖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示范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杨陵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辖区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杨陵区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杨凌示范区(杨陵区)行政区内域或毗邻地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在示范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示范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杨凌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管委会提出成立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承担指挥部办公室任务,牵头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杨陵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杨陵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当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杨陵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管委会分管农业的副主任担任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管委会分管副秘书长、示范区农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主要由杨陵区人民政府,党工委宣传部、网信办,示范区农业局、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商务局、科技创新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单位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相关部门专家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区农业局局长兼任。按照指挥部要求,负责制定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杨陵区人民政府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指导基层加强疫情排查,规范疫情报告制度。
示范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杨陵区人民政府: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疫情先期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认真遵照杨凌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和决策,具体负责突发重大动物应急组织协调和疫情扑灭工作。
党工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及时准确地做好信息发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突出解疑释惑,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理性消费动物源性产品。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按照疫情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党工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测,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网上舆论引导;加强属地新闻网站和网络媒体平台管理。
示范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和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灭疫情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示范区发改局:负责根据相关预案牵头组开展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按照相关规划和现行的有关投资政策,支持完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无害化处理场所、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示范区公安局:负责做好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检查等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和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维护社会稳定。
示范区财政局: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求,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指导杨陵区安排资金并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做好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工作。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对环境的影响,组织指导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选址及处理方式等工作,控制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示范区住建局: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理监管,指导收集、运输、处置的环节监管。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利用现有公路设施配合设立临时性动物防疫检查站和高风险的县道、乡道入口动物防疫检查站(点),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区内公路运输保障,防止疫情扩散。
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负责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示范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合农业局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存在问题。
示范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负责高风险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畜共患传染病易感染人群的监测、防治、宣传等工作。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工作,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市场落实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负责动物源性食品流通餐饮环节监管,规范冷库和冷冻肉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严防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
示范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徒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强化野外巡查巡护,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的,按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因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而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2 专家委员会
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为: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处置机构
2.3.1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病诊断报告,开展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组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加强疫病监测,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3.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规范落实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
2.3.3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整理典型案例通报全区。
2.4 工作流程图
三、疫情的报告和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自然资源等部门,相关科研单位和院校,动物饲养、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和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责任报告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机构的兽医人员,科研单位和院校的相关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动物诊疗和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3.2 报告形式
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快报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杨陵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示范区农业局根据杨陵区现场诊断结果、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并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必要时报农业农村部认定。
杨陵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及时采样送检,并报杨陵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可疑疫情认定。
杨陵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可疑病例后,及时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杨陵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疑似病例判定,并报示范区农业局进行疑似疫情认定。
对认定为疑似疫情的病例样品,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按规定将病料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核和定型等分析。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难以确诊的,应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结果进行确诊疫情认定。
根据杨凌示范区实际,对确诊病例权限在示范区级的,由杨陵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病例判定,并逐级报送至示范区农业局进行确诊疫情认定。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杨陵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将相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告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示范区农业局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示范区管委会和省农业农村厅。
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同群动物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免疫情况、诊断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等。
3.5 前期处置措施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后,杨陵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消毒、追踪等必要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在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杨陵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3.6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3.6.1 发病情况调查
统计疫点发病动物种类、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搜索疫区和受威胁内可疑病例,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所有易感动物养殖情况、免疫情况及环境状况,分析疫情潜在扩散范围。
3.6.2 追踪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 21 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3.6.3 溯源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 21 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和人员进出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物料、运载工具等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3.7 紧急监测
疫情发生后,杨陵区应当立即对所有相关养殖场(户)开展紧急监测排查,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易感动物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动物交易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高度关注易感动物异常死亡情况,指导动物养殖场(户)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紧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3.8 风险评估
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病监测情况和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结合动物饲养、流通、屠宰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特点,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分析疫情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疫情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野生动物疫病时,应当会同级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包括传入风险评估和扩散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和高风险等级。根据动物疫情风险等级,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并实施和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四、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4.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特点、发展态势、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 (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和相邻省份有10 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邻近数省份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示范区在内的5个以上省(市)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包括我省在内的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我省有3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
(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4.1.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省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或者在我省有2个市连片发生疫情;或者在我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相邻区域或者有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4)小反刍兽疫:在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 3个以上市,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4.1.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镇(街道)4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镇(街道)3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
(3)非洲猪瘟:21 天内,在包括我省在内的4 个以上、9 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者在与我省相邻的 3 个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1个镇(街道)3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镇(街道)3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示范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4.1.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区内发生疫情;日常监测中,虽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区内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21 天内在包括我省在内的4 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4)在21日内,在我区内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
(5)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区内呈暴发流行。
(6)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4.2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疫情,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辖区内发生。
4.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响应
4.3.1 Ⅰ级响应
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启动 I级应急响应后,杨凌示范区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b.根据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以及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落实疫情处置日报告制度。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镇(办)级政府和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加强市场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管理和经营场所消毒等工作,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a.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提出解除疫情封锁的建议。
(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a.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防控建议。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相关兽医实验室检测。
d.承担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监测、诊断和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的技术培训。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要求,做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检疫工作,配合做好疫情的溯源
和流行病学调查、疫区封锁和调运监管、疫情处置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
(5)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严格规范监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配合做好疫区的封锁、隔离,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疫情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宣贯工作。
4.3.2 Ⅱ级响应
省农业农村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4.3.3 Ⅲ级响应
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政府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接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示范区管委会
示范区管委会根据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示范区农业局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示范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4.4 IV级响应
由发生疫情或检出阳性样品所在地的杨陵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和风险分析,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名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1)杨陵区人民政府
根据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示范区农业局报告。
(3)杨陵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上述级别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限制动物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动物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动物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的规定执行。
4.5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发生一些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做好疫情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动物饲养、扑杀等高风险易感人群的医学观察。
4.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示范区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管委会或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杨陵区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杨陵区人民政府或杨陵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示范区农业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示范区农业局可根据杨陵区农业农村局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重大动物疫情预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分级,及时发出疫情预测预警,疫情的预警对应划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5.1 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I级)确定为特别严重(一级)预警;由农业农村部向发生疫情省份的周边省份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省份发出预警。根据农业农村部预警或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相关省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省内与疫情省(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受威胁地区和相关联地区、高风险地区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5.2 严重(二级)预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Ⅱ级)时,以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毒(菌)病毒种发生丢失时,确定为严重(二级)预警;由省农业农村厅向发生疫情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的周边设区市或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设区市发出预警。接到预警后,市县农业农村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5.3 较大(三级)预警
发生较大动物疫情(Ⅲ级)或周边县级(开发区)发生较大动物疫情(Ⅲ级)时,确定为较大(三级)预警;接到预警后,两级农业农村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5.4 一般(四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四级)预警,由杨陵区农业农村局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1)在监测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2)周边县发生一般动物疫情(IV级)时。
六、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示范区农业局在示范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管委会同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
6.2 表彰奖励
管委会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及时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灾害补偿
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按照中省制定的补偿标准由示范区财政局会同示范区农业局制定补偿办法,并监督实施。
6.5 抚恤和补助
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和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发改、公安、财政、交通、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1.1 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预备队由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7.1.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配合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通行。
7.1.3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易感人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开展工作。
7.1.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1.5 物资保障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其他用品。
7.1.6 经费保障
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7.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动物福利、经济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起草、修订和执行。
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队伍的建设,提高动物疫病诊断和检测技术水平,做好技术储备和应急处置保障工作。
7.3 培训和演习
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7.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示范区农业局应根据省农业农村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形势发展要求,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示范区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杨陵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杨陵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九、附则
9.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某种动物疫病在一个动物群体单位或一定地区范围内,在短时期(该病的最长潜伏期内)突然出现很多病例的状况。
疫点:范围较小的疫源地或单个传染源所构成的疫源地。
疫区:某种疫病正在流行时,多个疫源地相互连接成片且范围较大的区域。
受威胁区:与疫区紧邻并存在该疫区动物疫病传入危险的地区。
省:省级,包含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等省级行政区。
市:市级,包含设区市、示范区等地级行政区。
县:县级,包含县、市辖区、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
乡镇:乡镇级,包含乡级、镇级、街道办等乡级行政区。村级:村级,包含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村级行政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示范区农业局牵头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预案应当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示范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杨管办发〔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