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凌示范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117号),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严格监管,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推动区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和提升,为生态宜居、美丽杨凌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推进渭河干流、漆水河、小湋河、高干渠和渭惠渠杨凌段及防洪渠(以下简称“三河三渠”)排污口排查溯源、建档立卡和分类整治工作;2024年底前,全面核查“三河三渠”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成效,实现违规排污口整治工作动态清零;2025年底前,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科学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排污口精准溯源。
1.全面摸清底数。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依据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规定和要求,分阶段开展排污口排查,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等基本情况,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管理。2023年底前,完成渭河、漆水河、小湋河、高干渠、渭惠渠及防洪渠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责任主体。根据排污口排查情况,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按照职责分工由示范区相关部门和杨陵区政府完成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工业园区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排污口分批分类规范化整治。
1.明确排污口分类。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要对排查出的排污口进行分类,明确各类排污口类型。(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工业园区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有序推进整治工作。按照排污口排查整治有关工作标准和技术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通过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的方式分批、分类、分阶段开展整治工作,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确保排污口整治工作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要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充分考虑到企事业单位实际。对确有困难的、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企事业单位排污口,要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对取缔、合并后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各责任单位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由排污口责任主体实施验收,由两级生态环境局确认后予以销号,对最终需要保留的排污口,建立管理责任清单,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工业园区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依法取缔一批。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取缔一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排污口拆除、关闭,包括入河口门的永久封堵、相应排污通道沿线接口的封堵、管线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的清理,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消除。排污口拆除后,应采取土方回填、植被修复等方式恢复河道岸线原貌。(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工业园区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4.清理合并一批。杨陵区政府要加强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排查整治,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接入管网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示范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各类园区或城镇开发边界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市政管网由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企业,原则上不设置排污口。对于河岸沿线的小型水产养殖户、庄园农户,由杨陵区政府明确尾水(污水)处置方式,加强日常监管,严禁未经处置的养殖尾水(生活污水)直排河流。(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行政审批局、工业园区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5.规范整治一批。杨陵区政府、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要进一步细化分类,有序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排污单位排污口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的,要通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改进污水处理工艺或运行管理方式,提高水污染物的削减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实现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在明确各排污口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等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将排污口排放量限值分配给各排污单位,在相关排污许可证中分别予以载明。工业企业未按规定实现雨污分流的,要通过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施,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实现对生产污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建立台账,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工业园区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先行先试。结合示范区雨洪排口特点,探索城镇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方式,建设雨水收集处理设施,规划雨水利用模式;强化城镇雨洪排口管理手段,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务局、工业园区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
1.合理规划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水功能区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规划,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指标,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规范审批。工业企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除渭河干流上的排污口、跨区域存在争议的排污口以及在共考断面河流上设置的排污口由上级部门负责审核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实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重大变动)文件同级审核。对豁免或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建设项目,但确需设置排污口的,由具有行政审核权限的县级部门负责实施。有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不应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监督管理。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各相关单位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行业监管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住建、水务、农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将排污口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业企业及园区污水处理厂(站)、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工业园区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要尽快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信息共享。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实施“一口一码”,明确排污口类型、位置、排污量和污染物浓度等信息,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共享数据,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杨陵区政府、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要发挥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督促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各相关单位落实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两级财政部门要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及时督促,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引导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利用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公开,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环境保护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