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领域示范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示范区管委会2023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公共文化领域示范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促使财政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3号)精神,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一)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相关规定,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示范区财政与杨陵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1. 纳入国家免费开放范围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示范区财政根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对杨陵区转移支付资金。
2. 示范区或杨陵区自行组织实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所需经费按照组织实施主体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及我省实施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示范区财政按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根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对杨陵区给予补助,杨陵区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保障上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省及示范区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示范区确定并由示范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示范区财政事权,由示范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示范区确定并由示范区职能部门与杨陵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示范区与杨陵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示范区与杨陵区财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杨陵区确定并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杨陵区财政事权,由杨陵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一)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纳入国家、省级及示范区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示范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物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示范区财政事权,由示范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国家、省级及示范区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杨陵区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杨陵区财政事权,由杨陵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示范区财政根据上级转移支付及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杨陵区转移支付资金;杨陵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杨陵区财政事权,由杨陵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纳入国家、省级及示范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示范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示范区财政事权,由示范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国家、省级及示范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杨陵区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杨陵区财政事权,由杨陵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示范区财政根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等确定对杨陵区转移支付资金。杨陵区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杨陵区财政事权,由杨陵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主要包括落实中央、省级及示范区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按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示范区确定并由示范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示范区财政事权,由示范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示范区确定并由示范区职能部门与杨陵区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示范区与杨陵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示范区与杨陵区财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杨陵区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杨陵区财政事权,由杨陵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一)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对示范区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示范区财政事权,由示范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杨陵区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杨陵区财政事权,由杨陵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示范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示范区财政事权,由示范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杨陵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杨陵区财政事权,由杨陵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示范区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示范区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示范区财政事权或示范区与杨陵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示范区和杨陵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杨陵区政府、示范区相关部门要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密切协调配合,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全面落实落地。
(二)落实支出责任。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统筹用好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认真落实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三)加强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公共文化工作特点,加快健全完善文化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考核,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四)协同深化改革。紧密结合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工作,适时优化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推进公共文化经济协同发展,持续优化示范区文化协同的经济社会环境,培育壮大多元化文化协同发展主体,建立健全新时代文化协同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