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示范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20 14:48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教育领域示范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示范区管委会2023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教育领域示范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教育现代化和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4号)精神,按照“坚持统一领导、强化顶层设计,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的原则,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分别细化确定。其中:涉及学校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一般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示范区、杨陵区财政承担或省级与示范区、杨陵区财政区分情况共同承担;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示范区、杨陵区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示范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杨陵区补助。

(一)公用经费保障。实行全省统一的补助标准,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标准。我省提标部分,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分担部分示范区与杨陵区按1:1分担。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统一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的50%核定。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5:5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示范区与杨陵区按1:1分担。

(三)校舍安全保障。执行国家统一的补助测算标准。农村公办学校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级与杨陵区财政按5:5分担。城市公办学校经费,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分担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实施政策所需资金,在省级财政奖补支持外,示范区与杨陵区按1:2分担。

(五)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示范区和杨陵区财政按1:1分担。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由杨陵区财政统筹安排,示范区财政予以奖补支持。

(六)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支持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推进农村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由杨陵区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示范区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补助。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示范区教师培训计划所需经费由示范区财政承担;杨陵区教师培训计划所需经费由杨陵区财政承担,中央和省级、示范区财政通过项目形式给予支持。

(七)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及核定标准,示范区所属公办学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由示范区和杨陵区财政按6:4分担,杨陵区所属公办学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由杨陵区财政承担,示范区和杨陵区财政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总体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分别细化确定。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一般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级、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和省级、示范区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一)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负担部分由示范区与杨陵区按1:1分担。其余阶段接受普惠性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由示范区、杨陵区按1:1分担给予资助。适时研究探索建立覆盖学前三年的幼儿资助制度,所需经费主要由各级财政分担。

(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 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国家助学金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负担部分由示范区与杨陵区按1:1分担;免学杂费补助纳入公用经费补助项目实施,不再单独安排。同时,按照贫困程度,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档资助。

(三)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费测算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免学费补助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助学金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分担部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实行分档资助。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为保持省级与市县财政负担的大体稳定,对上述事权中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省级财政以2020年补助数为基数补助市县,2021年以后新增或提标部分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分担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其他阶段教育等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省级与示范区、杨陵区财政分别承担,示范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杨陵区支持。

(一)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公用经费或生均经费补助。普惠性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财政分担部分由示范区与杨陵区按1:1分担。普通高中公用经费补助,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财政分担部分由示范区与杨陵区按1:1分担。职业教育生均经费补助,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建设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筹措。普通高中建设债务,由示范区、杨陵区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化解。

(三)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教师工资、教师培训等。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及核定标准,示范区所属公办学校由示范区、杨陵区财政按6:4分担,杨陵区所属公办学校由杨陵区财政承担。公办学校教师培训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等以及高校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示范区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示范区财政事权或示范区与杨陵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支出责任。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改革任务落实。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杨陵区在确保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基础标准的地方标准,应事先按程序上报备案后执行,并自行负担提标经费。杨陵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杨陵区财政事权并相应承担支出责任。

(二)完善预算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建立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责任体系,进一步提高教育领域财政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健全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作。示范区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加快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将教育领域示范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充分体现。

(四)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进一步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清单

附件

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清单

类别

具体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

一、义务教育

1.公用经费保障

补助公用经费,每生每年小学800 元、初中1000元,农村寄宿制学校分别再提高30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国家基准定额每生每年小学720元、 初中940元以及特殊教育学校6000元,中央与省级财政按8:2分担;我省提标部分,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分担部分由示范区与杨陵区按1:1分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提供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 生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平均补助标准按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核定,市县可以结合实际分档确定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具体生活补助标准。

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5:5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示范区与杨陵区按1:1分担。

3.校舍安全保障

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 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 施 。

农村公办学校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级与杨陵区财政按5:5分担。城市公办学校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分担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4.学生营养膳食补 助

每生每天5元,实施对象为农村义 务教育学生。补助天数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核定的学生实际在校天数确定 。

实施政策所需资金,在省级财政奖补支持外,示范区与杨陵区按照1:2分担。

5.免费教科书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

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新生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教科书,由示范区、杨陵区财政按1:1分担。

6.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实施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的乡(镇)、村和教学点教师。平均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一年按12个月计算。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由杨陵区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通过加大一般转移支付力度的方式给予支持,示范区财政予以奖补支持。

7.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

现阶段重点支持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推进农村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

由杨陵区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示范区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一、义务教育

8.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

支持实施乡村中小学教师培训,主 要包括乡村教师培训团队置换脱产研修、送教下乡培训、乡村教师网络研修、乡村教师访名校培训等。

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中央与省级、示范区财政通过项目形式给予杨陵区支持。

9.城乡义务教育教 师工资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义务教育阶 段教师发放工资待遇。

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及核定标准,示范区所属公办学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由示范区和杨陵区财政按6:4分担,杨陵区所属公办学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由杨陵区财政承担。示范区、杨陵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中央与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二、学生

资助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资助。

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负担部分由示范区与杨陵区按1:1分担。其余阶段接受普惠性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由示范区与杨陵区1:1分担给予资助,省级财政根据政策制定情况、投入情况等给予奖补支持。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2500元、 一般贫困生1500元,全省平均资助面占在校生的30%。

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分担部分由示范区与杨陵区1:1分担。

3.普通高中免学杂 费补助

支持免除普通高中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 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学生、农村特 困救助供养学生的学费。免学费后,财政给予学校补助。

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纳入公用经费补助安排。

4.中等职业教育免 学费补助

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 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  费。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 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 标准确定。对公办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  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 补助学校。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 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 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 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 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 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学生

资助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2500 元、 一般贫困生1500元。资助范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范围根据中央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 按在校学生人数(不含集中连片地区学生数和涉农专业学生数)的20%确定。

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市县按5:5 分担,市县财政分担部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

6.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其他阶段教育

1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

每生每年补助标准:大班分别按照省级示范幼儿园2800元、一类幼儿园2600元、二类幼儿园2400元、三类幼儿园2200元收费标准基础上再加上600元执行;中小班400元。

对于大班,省标准1300元中700元部分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8:2分担,市县分担部分示范区与杨陵区按1:1分担;600元部分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分担部分示范区与杨陵区按1:1分担;示范区提标部分由示范区与杨陵区按1:1分担。 中小班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分担部分由示范区与杨陵区按1:1分担。

2.普通高中公用经 费补助

每生每年省级标准化高中2600元、城市高中1700元、农村高中1400元。

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分担部分由示范区与杨陵区按1:1分担。

3.职业学校生均经费补助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0302中等职业教育”中,地方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职学校发展的经费,按全日制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年生均达到5000元以上。

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支持。

4.幼儿园建设经费

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以及为已 建成的公办幼儿园购置必要的玩教具、保教及生活设施设备等;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筹措,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公办幼儿园建设、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给予补助 。

5.普通高中建设经费

支持普通高中改扩建校舍、配置图 书和教学仪器设备、建设体育运动 场等附属设施。

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筹措,中央和省级财政对改善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按规定给予补助。普通高中建设债务,由示范区、杨陵区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化解。

6.职业教育建设经 费

支持改善职业院校的基本办学条件 等 。

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筹措,中央和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三、其他阶段教育

7.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教师工资

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国家政策规定,为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院校发放工资待 遇 。

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示范区所属公办学校由示范区、杨陵区财政按6:4分担,杨陵区所属公办学校由杨陵区财政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8.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教师培训

采取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对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教师进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公办学校教师培训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项目形式,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校园长以及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给予支持。

9.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等以及高校所属学校等

管理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 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