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海合作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
示范基地名称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5-29 09:40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上海合作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名称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示范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合作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名称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合作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名称使用的规范管理,更好推进基地高质量建设和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合作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是立足上合组织国家农业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和未来农业发展方向,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合作、国际农业科技及管理人才培育、农业实用技术对外推广、农业经贸及产能合作,致力于推动上合组织国家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级农业对外开放平台。

第三条 上海合作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通用简称为“上合组织农业基地”,须避免在正式公文、各类名称和文字表述中使用“上合”“上合基地”“上合组织基地”等不规范简称。

第四条 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名称采取申请授权方式使用。

第二章 授权主体

第五条 根据上合组织成员国农业部长会议审议通过的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建设《构想》和农业农村部、外交部、科技部、陕西省政府联合印发的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建设方案》有关规定,上合组织农业基地依托杨凌示范区建设实施。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作为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名称授权主体,上海合作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工作办公室(简称“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工作办公室”)具体承办有关事项。

第三章 授权方式及期限

第六条 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名称授权范围是:

(一)交流活动:主要包括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学术研讨、主题或专题推介等;

(二)实体:主要包括建筑、机构等;

(三)项目:主要包括经贸往来、产能合作、科技研发、技术推广、人才培养、技术培训等;

(四)其他需要使用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名称的事项。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名称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主体”)需提交申请,经授权主体授权(批准)后方可使用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名称。

第八条 授权时限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

短期授权主要为交流活动类授权,遵循“一事一议”原则,不得反复使用。

长期授权有效期不超过2年,主要用于实体、项目等。需要继续授权使用的,需由申请主体在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重新提交书面申请。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九条 申请主体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上海合作组织对内遵循“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对外奉行不结盟、不针对其它国家和地区及开放原则;

(二)其产品或服务有助于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建设和发展、不得损害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公信力和影响力,有利于上合组织国家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

(三)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声誉及诚信记录。

第十条 申请主体在提交申请近5年内,不得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存在有关司法纠纷。

第十一条 申请主体须为授权主体及有关主管部门正常开展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名称使用情况检查指导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第十二条 申请主体须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提前30个工作日通过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授权申请,经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研究后批准。

提交授权申请须明确申请原由、使用范围、时限方式,签署规范使用承诺。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获准使用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名称的申请主体(以下简称“被授权主体”)有权在授权期限和授权使用范围内使用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名称。授权不代表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对被授权单位相关行为、产品提供背书。

第十四条 被授权主体不得开展任何与上合组织宗旨相违背或可能引起社会公众质疑的活动。

第十五条 被授权主体相关行为若有损上合组织农业基地信誉、对上合组织农业基地造成损害及不良影响,授权主体有权随时撤销授权,产生的相关损失由被授权主体承担。为消除不良影响,授权主体有权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被授权主体自获得授权开始,每满12个自然月须向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工作办公室报告年度授权名称使用情况,短期授权在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活动有关开展情况。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名称规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被授权主体将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名称用于实体、项目建设的,由立项审批(含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领域监管职能对被授权主体违规使用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名称并造成的不良影响情况进行监管查处,造成财产等损失及重大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使用“上海合作组织”名称和徽标的,按上级部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上合组织农业基地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