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6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梳理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第四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工作要求,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巩固深化“减证便民”成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在示范区管委会各部门梳理上报的基础上,经研究,新增第四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1项,调整前三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7项,调整后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共28项(详见附件)。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公布,请各部门对照清单,尽快完善配套措施,规范办事流程,对保留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及时在办事大厅、对外场所、门户网站等公布,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有效落实。
附件:1. 新增第四批和拟调整前三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2. 杨凌示范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2024年版)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新增第四批和拟调整前三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新增第四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
序号 | 行政事项 | 承办单位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承诺方式 |
1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杨凌示范区 公安局 | 机动车灭失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9条: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不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 书面承诺 |
拟调整前三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
序号 | 行政事项 | 承办 单位 | 证明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调整 类型 | 调整 理由 |
1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①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③《陕西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资格确认表》 ④《陕西省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告知承诺书》 ⑤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⑥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供养亲属范 | 修改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内容有变化 |
1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①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③《陕西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资格确认表》 ④《陕西省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告知承诺书》 ⑤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⑥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 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3.《陕西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七十九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三)《陕西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资格确认表》(表6-1);(四)《陕西省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告知承诺书》(表6-2);(五)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属于孤儿、孤寡老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办机构应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暂无法共享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修改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内容有变化 |
2 | 异地安置退休 人员备案 | 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 2.《国家医保局 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三、规范便捷服务,不断提高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效率……(二)探索简化备案管理。省级医保部门要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需求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进一步简化备案类型、备案条件、申报材料,优化简化备案程序。鼓励全省统一异地住院备案政策。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第七条:……异地长期 居住人员,需线上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 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 照片或个人承诺书等)。 | 取消 | 取消重复申报事项 |
3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 2.《国家医保局 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三、规范便捷服务,不断提高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效率……(二)探索简化备案管理。省级医保部门要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需求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进一步简化备案类型、备案条件、申报材料,优化简化备案程序。鼓励全省统一异地住院备案政策。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第七条:……异地长期 居住人员,需线上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 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 照片或个人承诺书等)。 | 取消 | 取消重复申报事项 |
4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 2.《国家医保局 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三、规范便捷服务,不断提高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效率……(二)探索简化备案管理。省级医保部门要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需求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进一步简化备案类型、备案条件、申报材料,优化简化备案程序。鼓励全省统一异地住院备案政策。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第七条:……异地长期 居住人员,需线上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 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 照片或个人承诺书等)。 | 取消 | 取消重复申报事项 |
5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 |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 | 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 1.2021年10月9日,公安部办公厅印发《公安机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直接取消审批。 2.2021年8月23日,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印发《杨凌示范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改革清单第9项规定:取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取消 | 改审批为备案 |
6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 | 符合公章刻制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的证明 | 2021年8月23日,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印发《杨凌示范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改革清单第53项规定:取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 | 取消 | 改审批为备案 |
7 | 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和梳干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 杨凌示范区水务局 |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 | 取消 | 法律规定变化 |
附件2
杨凌示范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行政事项 | 承办单位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承诺 方式 |
1 |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杨凌示范区 行政审批局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书面承诺 |
2 |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杨凌示范区 行政审批局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书面承诺 |
3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杨凌示范区 行政审批局 | 消毒产品索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书面承诺 |
4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 | 杨凌示范区 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 | 书面承诺 |
5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认定 | 杨凌示范区 行政审批局 |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陕西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管理规定》 | 书面承诺 |
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杨凌示范区 行政审批局 | 无犯罪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书面承诺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许可 | 杨凌示范区 行政审批局 |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书面承诺 |
8 |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许可 | 杨凌示范区 行政审批局 |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书面承诺 |
9 | 户口迁移审批许可 | 杨凌示范区 公安局 | 按迁移条件所需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书面承诺 |
10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杨凌示范区 公安局 | 具备开办旅馆条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书面承诺 |
11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初审 | 杨凌示范区 司法局 | 律师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 书面承诺 |
1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杨凌示范区 行政审批局 |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书面承诺 |
13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杨凌示范区 应急管理局 |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书面承诺 |
14 | 市场主体登记 | 杨凌示范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书面承诺 |
15 | 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审批 | 杨凌示范区 行政审批局 | 人力资源管理师 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书面承诺 |
16 | 教师资格认定 | 杨凌示范区 教育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 书面承诺 |
17 | 农药经营许可核发 | 杨凌示范区 行政审批局 | 经营者应具备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等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书面承诺 |
1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杨凌示范区 公安局 | 信息网络安全相关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书面承诺 |
19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杨凌示范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 ①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书面承诺 |
20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杨凌示范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 ①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③《陕西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资格确认表》 ④《陕西省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告知承诺书》 ⑤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⑥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 《陕西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 书面承诺 |
21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杨凌示范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 ①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②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③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本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国家医保局 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 书面承诺 |
22 | 异地长期居住 人员备案 | 杨凌示范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 ①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②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③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国家医保局 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 书面承诺 |
23 | 常驻异地工作 人员备案 | 杨凌示范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 ①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②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③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国家医保局 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 书面承诺 |
24 | 不动产登记 | 杨凌示范区 自然资源局 | 权利人单身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书面承诺 |
25 | 不动产登记 | 杨凌示范区 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提供继承人申请非公证继承登记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书面承诺 |
26 | 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 | 杨凌示范区 住建局 | 资金证明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 书面承诺 |
27 | 市场主体简易 注销 | 杨凌示范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投资人(股东、合伙人)决议、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书面承诺 |
28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杨凌示范区 公安局 | 机动车灭失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书面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