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布示范区本级行政执法检查主体名单的通告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1-15 00:0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陕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25〕10号)要求,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经管委会研究审定,现将示范区本级行政执法检查主体名单通告如下:

一、示范区管委会部门(单位)

1. 杨凌示范区国家保密局

2. 杨凌示范区档案局

3. 杨凌示范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4. 杨凌示范区民族宗教局

5. 杨凌示范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6. 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7. 杨凌示范区教育局

8. 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

9.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

10. 杨凌示范区司法局

11.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12. 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13. 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4. 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15. 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 杨凌示范区水务局

17. 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局

18. 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19. 杨凌示范区卫生健康局

20. 杨凌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21. 杨凌示范区审计局

22.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3. 杨凌示范区统计局

24. 杨凌示范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示范区驻区单位

25. 国家税务总局杨凌示范区税务局

26. 杨凌示范区气象局

27. 杨凌示范区烟草专卖局

28. 杨凌示范区消防救援支队

三、有关事项

(一)上述行政检查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本通告公布的行政检查主体清单实行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由各部门及时提请示范区司法局审查,经管委会审定后,予以更新。

(二)除按程序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外,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管委会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三)对未公布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可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投诉(投诉电话:029-87035935)。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