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18年1月23日
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示范区本级财政投资100万元(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费用)及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委会设立的各投资建设公司承担管委会安排的投资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招标方案核准、竣工验收的组织等综合管理监督工作。示范区财政、审计、住建、国土、环保、消防、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的审批事项,包括从提出申请到竣工验收过程中,需要依法依规由市级及以下相关部门办理的项目审批、报建和施工阶段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单位一律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各相关部门一律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办理,并做好项目后续监督工作。
第九条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示范区有关部门根据发展需要提出建设项目并开展前期工作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其它项目,应当报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审定,总投资在此限额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应当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过专项工作会议审定。相应的会议纪要、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作为示范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项目审批的依据。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在完成上一审批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报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申报项目符合政策且资料齐全的,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论证评估时间)批复项目建议书。在批复项目建议书之前,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初步建设方案、投资效益进行论证评估,必要时需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示范区住建、国土、发改、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前期手续,并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含招标实施方案的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报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申报资料符合政策且资料齐全的,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论证评估时间)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同时核准招标实施方案。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总投资超过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项目单位需重新上报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或专项工作会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列明建设标准、用地规模、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十五条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报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初步设计与概算由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工作需要征询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依程序批准。重大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之前,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申报资料符合政策且资料齐全的,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论证评估时间)完成审批工作。凡初步设计与概算超过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原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及施工图的科学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由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管单位牵头,项目单位配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章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与财政部门衔接编制年度项目投资建议计划,报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审定后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遵循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收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适当安排新开工项目。
第二十条示范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确定项目融资途径和规模。示范区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各资金来源,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及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或项目融资协议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并依法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监管。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推行代理建设制度。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项目单位应严格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对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未依法实行招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招标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的招标文件组织交易。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施工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竣工决算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对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指施工图设计阶段与初步设计阶段地质勘察所揭示的地质条件差异)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建设项目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提出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意见,项目单位按照初步设计报批的程序向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对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含10%)的,示范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先商请同级审计机关审计,重大变化需报管委会审定后审批,概算调整获批后方可按调整后的概算执行。未经批准增加的建设内容,其所增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项目申请调整概算时,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书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必须具有原批复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累计完成投资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的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情况,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2)原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的有关招标和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4)能够说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支持资料,以及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设计变更文件。
(5)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经概算调整的项目,概算调整部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造成项目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基数。未经批复调整的部分,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对因未按批复建设年限进行建设而导致的价格上涨、政策调整致使项目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不予调整概算。
(2)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项目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不予调整概算。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基数。
(3)对由于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项目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不予调整概算,并给予通报批评。
(4)概算调整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计划外工程,不追加投资计划和预算,不予综合验收。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按月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按照“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执行。
(一)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决算,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 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结果。
(三)竣工决算及各项专项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大修基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前应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5%预留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质保期满后予以结清。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示范区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应当遵守建设程序和规定,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估和环评审批等相关文件的项目,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不得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规划许可、环评审批、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件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取得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
第三十四条示范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分别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审计监督、效能与廉政监督。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造成总投资超概算,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项目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工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和规模的;
(五)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六)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协议,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七)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九)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较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杨管发〔2012〕8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