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7-06-27 14:40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明确和落实防雷监管安全职责,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省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陕政发〔2016〕51号)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过程监管及竣工验收许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划分。示范区和杨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对各自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负责防雷监管和竣工验收。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化学(工)品仓库、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气体、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与存储等易燃易爆场所,以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及其它高耸结构类型的特殊桥梁)、大型露天演艺场所或体育场馆等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目,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

(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五)气象部门不再开展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六)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七)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具备能力的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二、强化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八)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防雷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目标考核体系,确保本地区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九)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对存在的防雷安全隐患问题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开展防雷安全检查指导。

(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十一)防雷检测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防雷工程的功能和质量进行检测,对其作出的评价、评估、报告、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防雷检测机构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同时要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

(十二)建设工程业主单位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检测单位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依据国家防雷规范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三、落实防雷安全保障措施

(十三)气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十四)气象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涉及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的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会同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等部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标准体系。

(十五)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防雷减灾工作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将防雷安全监管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并支付费用的防雷行政许可技术服务事项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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