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7-03-17 17:43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杨凌示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17317


杨凌示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示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关于划定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让人民群众呼吸清洁空气为目标,以优化能源结构为主线,以削减燃煤总量和减少燃煤污染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二、目标任务

结合杨凌示范区地域面积、产业分布状况和能源消费结构等实际,2017年起,计划用两年时间,通过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燃油、秸秆等高污染燃料,实现高污染燃料全域禁燃。

三、实施步骤

为有效推动禁燃区建设工作,按照全域禁燃、循序渐进、分步实施、适时调整的原则,结合城乡总体发展,将全区划分为农村、工业企业和餐饮业等三个片区,同步开展禁燃区建设工作。

(一)村片禁燃工作2017启动2018年完成,年共完成全22809改造任。其中,2017年完成10000改造任2018年完成剩余12809改造任

(二)工禁燃工作完成,2017年完成新城线以南)工产业园区禁燃工作,2018年完成老城线以北)工禁燃工作。

(三)餐饮业禁燃工作完成,2017年完成全60%饮业禁燃工作,其中城区内边摊贩和露天烧烤染燃料禁燃工作201710月底前完成;2018年全面完成全饮业禁燃工作。

四、责任分工

(一)示范区环境保负责禁燃工作。

(二)示范区环境保牵头,示范药监局配合,负责新城线以南)餐饮业禁燃工作。

(三)政府牵头,示范药监局配合,负责老城线以北)餐饮业禁燃工作。

(四)政府负责,督促区内政府部、企事业单位在201710月底前完成高染燃料替改造工作。

(五)政府牵头,示范住建局配合,负责农村片禁燃工作。

(六)示范市政管理局负责新城线以南)路边摊贩和露天烧烤的高染燃料禁燃工作;政府负责老城线以北)沿街摊贩和露天烧烤的高染燃料禁燃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该项工作利推,示范管委成立凌示范染燃料禁燃工作领导贾鸿亮同志任组长,管委分管副秘书长政府区长、示范区环境保局局任副组长政府主管副区长,示范区发改局、政局、保局、住建局、农业局、食药监局、市政局、工商局、质监局分管副局长为领导组办公室在示范区环境保局,具体负责染燃料禁燃方案制定、施和段目考核的统筹协调体推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示范区财政局要加大金支持保障力度,确保按期完成禁燃工作,期效果。按照村禁燃设实施步农户数量及生活现实状况,示范管委每年配套1000万元支持村高染燃料禁燃工作,政府照示范区补贴标准安排补贴资金。

(三)做好协调保障。示范区发改局要协调省燃气公司等清洁能源供给单位,充分保障清洁能源供给。杨陵区政府要结合农村实际,制定农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报示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积极组织实施。示范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天然气公司提出燃气管道建设、入户工程等优惠方案(优惠额度不低于眉县标准)。示范区工商局要加强对散煤销售网点的主体资格监管,做好流通领域内煤炭的抽检工作,禁燃区建成后,在示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配合做好燃煤销售网点的取缔工作。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期间,示范区环保局联合示范区工商局、质监局开展相关专项检查,通过煤炭品质抽检、规范管理、市场调节等方式,确保煤炭品质,控制散煤消费总量。

(四)落实考核督查问责。示范区考核办要将禁燃区建设工作纳入相关责任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充分运用三项机制,加大奖惩力度,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予以一票否决,取消各类先进评优资格。示范区环保局要定期督查检查责任部门任务完成情况。示范区监察室要对工作任务配合不力、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进行问责。

(五)积极宣传引导。示范区环保局、党工委宣传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建设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附件:禁燃区有关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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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区有关名词解释

一、禁燃区是指示范区管委会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管委会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物质及含有下列物质的混合物:

(一)煤炭及其加工的固体和液体产品(原煤、煤矸石、洗选煤、煤泥、块煤、粉煤、型煤、蜂窝煤、水煤浆、焦炭、焦粉等)、石油焦、油页岩。

(二)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

1. 剩余物。

采伐剩余物(树竹枝丫、梢、皮、叶、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和次小薪柴。

林业副产品的废弃物,如果壳和果核等;灌木林平茬复壮的剩余物、果木剪枝等。

2. 作物及加工剩余物。

玉米秸秆、麦秸、稻草、棉花杆、油料作物秸秆、玉米芯、稻壳、甘蔗渣、花生壳、油茶壳、棉籽壳、稻糠、糠醛渣、食用菌棒、食用菌渣等废弃物。

3. 枯草、芦、柳枝稷等草本作物。

(三)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食品加工废弃物、电子产品加工废弃物、废金属、废纸张、废织物、废玻璃、废塑料、废橡胶、废皮革、废管道、沥青、油漆、油墨、油渣、展览废弃物)。

(四)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废弃家具、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废弃轻纺产品、废弃纸张制品、废弃玻璃制品、废弃塑料制品、废弃橡胶制品、废弃皮革制品)。

(五)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料。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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