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5-12-14 18:24

《杨凌示范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管理办法》已经示范区党工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15年12月4日


杨凌示范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推动示范区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主力军作用,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示范区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从事技能工作,已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包括部分业绩突出的高级工)。

第三条 坚持人才强区战略和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二章 高技能人才培

第四条 健全和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紧密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第五条 指导企业依法建立职工培训制度。经贸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指导力度,鼓励企业依托班组,通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形式,促进职工在岗位实践中成才;鼓励企业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通过研发攻关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六条 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人社部门指导区内各类职业、技工院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紧密结合杨凌企业对技能岗位的要求,对照国家职业标准,调整专业设置,与企业共同制定实训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培养。对示范区确定的培训基地,在承担技能培训任务和开展技能鉴定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七条 加强校企合作培养。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成立由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经贸局及企业行业协会和职业技工院校组成的校企合作培养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高技能人才的市场需求,制定合作培养规划,指导、协调校企开展合作。在培养费用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捆绑使用资金予以支持。

第八条 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技术展示交流活动。人社、经贸、工会等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要举办各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同行业技术交流、展示绝招绝技创造条件。

第九条 鼓励广大职工钻研岗位技能。对掌握高超技能、做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和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示范区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陕西省技术能手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考评通过首席技师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第三章 秀高技能人才管理

第十条 优秀高技能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较大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一定声誉。技能水平须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二)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

(三)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明显作用;

(四)在编制国家级、省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全国前十名、省级前五名的选手。

第十一条 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的程序是:

(一)本人申请。本人填写《杨凌示范区优秀高技能人才认定申请表》。并提供能够说明本人突出贡献成就的奖励、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基层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所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经单位有关会议研究,推荐意见须附申报人现实表现材料、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证明等材料。所在单位(企业)属杨陵区的向区人社局申报,示范区属单位(企业)向其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三)初审推荐。杨陵区属单位(企业)由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共同研究确定推荐人选,上报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示范区属单位(企业)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后,向人事劳动局提出推荐意见。

(四)组织评审。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确定初步名单。

(五)审批表彰。初步名单经示范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予以公示,无异议的,由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命名表彰、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优秀高技能人才在管理期内所享受待遇:

(一)给予政府特殊津贴每月1000元。

(二)享受医疗绿色通道待遇。在示范区医院就诊可享受特需服务,由专人预约陪同。每年给予健康体检补助费1000元。

(三)切实保障养老和医疗待遇。督促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

(四)优先参加上一级职业资格考评。

(五)优先作为所在领域“两代表一委员”推荐人选。

(六)子女基础教育可在示范区公办学校中优先选择。

(一)、(二)所需资金从示范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实行动态管理。优秀高技能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管理期限为4年,每批次入选人数不超过10人,管理期满可以重新申报。管理期内,根据实际,由所在单位和本人共同制定工作目标、计划,报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备案。对考核不合格、不服从管理、违法违纪及其它不适宜继续纳入示范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管理的,终止管理。

第十四条 完善考核制度。按照管理期内计划和目标,每年由示范区行政主管部门和杨陵区人社局分别对优秀高技能人才作用发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并记入优秀高技能人才管理台账。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根据需要对各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十五条 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申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本人4年内不得申报上一级国家职业资格。如已作为优秀高技能人才管理的,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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