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杨凌示范区“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5年)》等有关规定,管委会决定,在前期实施无环保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标志车辆限行区域交通管制措施基础上,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标车是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指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0年以前,供油方式为化油器)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8年以前),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
二、自2015年10月1日起,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检验标志机动车每日7时至22时,在原有区域基础上,限行范围扩大至东环路以西(不含东环路)、杨扶路以南(不含杨扶路)、杨凌大道以东(不含杨凌大道)、城南路以北(不含城南路)的环形区域内限制通行。
三、取得绿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以及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特殊公务的机动车不在交通限行范围之内。
四、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五、本通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