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3-05-02 09:56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就执行国家第IV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四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国四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和《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自2013年6月1日起,凡不符合“国四标准”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一律不得在示范区行政区域内销售。

三、自2013年6月1日起,凡不符合“国四标准”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示范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予以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示范区环境保护局一律不得予以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示范区环境保护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引导督促区内机动车销售企业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四标准”的机动车辆,并在销售时向购车者告知相关规定。

五、示范区环保局要按照国家环保部发布的达标车型公告,及时对外公布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目录。

六、对违反本《通知》的,相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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