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2-05-28 13:50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示范区本级财政投资100万元(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费用)及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管委会设立的各投资建设公司承担管委会安排的投资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招标方案审批、竣工验收的组织等综合管理监督工作。

示范区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消防、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八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根据示范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论证后列入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九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示范区有关部门根据发展需要提出建设项目并开展前期工作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其它项目,应当报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审定,总投资在此限额以下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相应的会议纪要作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审批的依据。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报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申报项目符合政策且资料齐备的,发展和改革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论证评估时间)批复项目建议书。在正式批复项目建议书之前,发展和改革局应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初步建设方案、投资效益进行论证评估,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示范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节能审查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申报资料审查齐备后,发展和改革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工作,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列明建设标准、用地规模、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重大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之前,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10%以上(含10%),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报审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报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与财政部门衔接编制年度项目投资建议计划,报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审定后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一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收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适当安排新开工项目。

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的项目,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确需实施的项目,作为待安排项目暂列年度投资计划,待前期工作完成后可转入正式年度计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明确项目资金来源,确定项目融资途径和规模。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编制发展建设规划和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监管,并根据投资计划,按项目建设进度或项目融资协议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推行代理建设制度。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消防、环保等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未依法实行招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招标单位按照审批的招标文件组织交易。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二条 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增加的建设内容,其所增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中调整额较大的要报请示范区管委会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计划外工程,不追加投资计划,不予综合验收。

第三十五条 概算调整:因地质情况、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额度超出原批工程概算10%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调整概算。调整概算经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商请审计部门审计,报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后审批,项目总投资方可按调整后的概算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按月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按照“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执行。

(一)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决算,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大修理基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前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5%预留工程款,待工程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质保期满后予以结清。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付使用半年后,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示范区管委会。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条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遵守建设程序和规定,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估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局不得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规划许可、环评审批、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件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示范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分别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审计监督、效能与廉政监督。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示范区管委会公众信息网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专栏。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造成总投资超概算,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违规转包或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扩大面积、提高标准、增大投资、增加计划外工程的;

(二)未依法实行工程招标或转包分包工程的;

(三)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较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有效期五年。原杨管发〔2001〕24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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