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属地,以属地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安全生产职责
(一)杨陵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建立健全区、乡(街道办)两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3、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4、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指标体系,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
5、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和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
6、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因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关闭和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组织关闭或予以取缔。
7、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按照中、省及示范区的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9、加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管委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示范区监察室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监督检查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2)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划以及标准,完善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和监督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区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核定工作。
(3)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保护、防范职业危害的条款;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4)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3、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督促项目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项目投资概算,把安全生产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
(3)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为考核提供依据。
4、示范区科教发展局
(1)指导高等院校和民办职业院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配合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和调查。
5、示范区经贸发展局
(1)指导、协调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拼装车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3)指导建成投产商贸流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检查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4)协助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检查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5)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6、示范区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纠正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指导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作,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和道路竣工验收;负责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红绿灯、监控系统等)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监督检查单位、部门、运输企业、公路建设单位交通安全,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对责任不落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倒查和依法处理。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组织开展交通事故调查、责任认定、法律责任的追究及行政调解;定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交通管理对策,为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提供决策依据;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督导检查社会各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情况;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发牌、发证以及管理工作。
(2)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拟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负责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负责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3)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依法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道路运输实施安全检查,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
(4)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6)建立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对全区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7)负责示范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示范区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联席会日常工作。
7、示范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相关专项资金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2)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挂钩。
8、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1)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负责查处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等地质灾害调查,编制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3)负责监督管理砖瓦场、采砂点(距河堤50米之外)、取土点的安全生产工作。
9、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1)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存储、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导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10、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1)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2)负责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3)承担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政策,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负责城区新建市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红绿灯等)的规划工作,并督促安全设施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5)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以及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
(6)负责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定期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事故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11、示范区交通局
(1)指导全区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监督公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政策,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体系。
(2)负责审查客、货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运营车辆技术状况、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负责汽车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道路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和GPS定位系统,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
(3)负责监督管理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4)按照职责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和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
(5)承担危险品道路运输企业的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6)承担辖区农村公路和道路(包括桥涵)安全标志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及时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治理。
(7)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8)负责道路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12、示范区水务局
(1)负责做好河道(湖泊)堤防、闸坝、渠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2)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3、示范区农业局(林业局)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业、林业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指导和监督全区农业、林业系统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农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监督管理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检查、事故处理、报废回收、维修管理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及审验工作。
(4)负责农药、兽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5)负责示范区农业机械行业和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14、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1)监督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指导师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2)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公共体育设施、高危公共体育运动项目和规模较大体育活动的安全,依法对图书馆、影剧院、网吧、文化馆、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文化娱乐场所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4)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工作。
(5)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负责全区基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15、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组织起草示范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定,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示范区有关部门和杨陵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工矿商贸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6)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示范区管委会授权,依法组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8)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9)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10)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协助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1)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和行为。按照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和上级部门及同级政府部署,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2)承担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6、示范区市政管理局
(1)负责城市燃气、热力、路灯、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及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市政工程、燃气、综合管线的抢修以及突发性事故的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市政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桥涵、排水、防汛、道路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设施设立、维护与管理,排查治理公园、燃气、供热和垃圾处理等安全隐患。
(3)负责审批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清运、沙土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7、示范区旅游局(文物局)
(1)组织落实国家旅游安全法规、政策和标准。
(2)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管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3)指导、检查和监督旅行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4)负责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安全许可审查,综合监督管理文物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旅游和文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18、示范区投资服务局
负责做好招商引资在建企业和试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生产安全事故。
19、示范区创业服务中心
负责做好入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生产安全事故。
20、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清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21、杨凌质量技术监督局
(1)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责任。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
(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以及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非法生产厂、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等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
(4)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抽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5)负责监督管理气瓶、罐车充装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6)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22、杨凌气象局
(1)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2)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工程设计、施工和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安全检测和防雷安全的监督检查。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4)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3、示范区邮政局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自控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24、杨凌供电分局
(1)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2)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和评价。
(3)与有关部门协商,制订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承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5、示范区烟草专卖局
负责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烟草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6、新闻媒体单位(农业科技报社、杨凌电视台、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
(1)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2)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3)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4)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5)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能的同时,还要认真完成示范区管委会和示范区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待遇不得低于同类生产管理人员。
4、负责做好上岗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5、保证安全生产的必需投入,积极采取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向职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场所及设施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要求,防止职业病发生。
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8、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
三、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一)杨陵区政府和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二)示范区和杨陵区两级安委会应于每年年初对本级或下级有关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组织、指导和综合监督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互通信息,形成合力,确保各类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四)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对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示范区和杨陵区两级安委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本级或下级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督办通知书》,各有关部门负责在整改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排除的,依法责令停业。
(五)实行隐患整改综合执法制度。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示范区发改、安监、建设、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可以取消有关行政许可,安委会办公室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各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凡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杜绝因配合不力导致的安全生产管理漏洞。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