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课题承担单位:
根据科技部委托,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为“干旱半干旱区节水农业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组织单位,为了加强该项目的管理,现将《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计划“干旱半干旱区节水农业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组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计划“干旱半干旱区节水农业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组织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计划“干旱半干旱区节水农业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和执行机构
第二条 受科技部委托,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为“干旱半干旱区节水农业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的组织单位,并成立项目组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组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同时成立项目总体指导专家组。项目实施课题制管理。
第三条 项目组织管理领导小组构成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组长由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助理担任,成员由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发改局、财政局、政研室负责人和各课题承担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二)领导小组职责。
研究审查课题技术路线、研究内容、研究人员、经费使用的调整和有关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课题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组织管理办公室设置与职责。
项目组织管理办公室设在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项目及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组织课题验收,对课题进行绩效考评,按要求收集整理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三)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支撑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转化,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保护各方权益。
第五条 项目总体指导专家组的构成与职责。
(一)成立项目总体指导专家组,设置项目首席专家。项目首席专家由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提名,报经科技部同意后确定;专家委员由项目领导小组聘请4名相关领域学术水平高、职业道德好、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组成,对首席专家负责。
(二)项目总体指导专家组的职责是,由首席专家定期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议,检查项目和课题的实施进展情况,研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项目及课题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咨询,参与项目、课题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
(一)课题承担单位为课题责任单位,课题责任单位要成立课题组织管理机构,并依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杨凌示范区“干旱半干旱区节水农业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组织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任务和课题预算经费,并对完成课题任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课题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课题经费预算。课题依托单位要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三)课题主持人和课题合约方要严格执行各自研究任务和预算经费。
第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并对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
(二)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课题经费。
(三)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接受项目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课题研究任务合约,明确课题任务分工和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课题计划任务书内容执行。确需对课题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报批。擅自做出调整或变更的,按照有关条款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课题的执行期内,实行年度报告制。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课题承担单位在每年10月20日之前上报项目组织管理办公室,经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审定后按科技部要求进行上报。
第十条 课题每年11-12月份进行年度实施情况检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每课题现场检查2-3次。由项目组织管理办公室会同课题承担单位,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科技评估中介机构,参照课题计划任务书等相关材料,对课题阶段性工作或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课题组及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检查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积极配合检查。项目组织管理办公室应在每次检查后,向项目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各课题执行完成及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课题进行中期评估。项目组织管理办公室按照科技部的要求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课题承担单位要先行进行预评估。积极引入科技服务机构对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提出评估意见。中期评估结果作为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课题组于每季度末定期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及与项目有关的重大活动,项目管理办会室负责编制《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计划“干旱半干旱区节水农业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科技动态》,并每季度向科技部及有关单位报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各课题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课题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要按要求保证配套及自筹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凡在课题承担单位所在地召开的项目或课题年度总结、中期检查、验收等有关会议,由所在地课题承担单位承担项目检查组和专家的费用,并配合做好会议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五章 验收与成果
第十七条 支撑计划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包括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
(一)各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完成后,应及时做出课题实施工作总结,按有关规定准备验收材料,并向项目组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组织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组织课题验收。
(二)所有课题验收通过后,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向科技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有关规定准备验收材料,接受科技部等部委的验收。
第十八条 课题形成的论文及专著、成果等应标注“十二五”国家“干旱半干旱区节水农业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或课题编号字样。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按年度立卷整理文档材料,确保各类数据文件的完整齐全,课题涉密文档材料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课题形成的档案材料,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凡本办法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