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1-12-30 17:36

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工作,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负有各自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并且按照评估的房产价格为计税价格,依法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二、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价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三、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地税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款征收、争议处理、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代征契税并落实“先税后证”政策。在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免(征)税证明及契税完税凭证的,一律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与地税部门共同建立存量房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四、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时,应严格按照纳税程序申报纳税。纳税程序如下:先到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信息查询,再到地税部门进行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按照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后,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免(征)税证明到房产部门缴纳契税后,方可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五、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六、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通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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