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入区项目服务工作流程(修订)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1-12-14 17:31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杨凌示范区入区项目服务工作流程方案(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杨凌示范区入区项目服务工作流程(修订)

为了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建立便捷、高效的项目服务流程,促进入区项目顺利落地,按期建成、投产,本着“理顺程序、明确职责、承诺办结、效率至上”的原则,制订本流程。

一、总体思路

以“环境零缺陷、服务零障碍、办事零梗阻”为基本要求,以“减程序、并环节、少收费”为基本目标,通过采取“职能归并、并联审批、委托代办”等改革措施,实施“牵头协同、同步受理、限时办结”,推进流程优化,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现优质服务。

二、主要审批事项

本《流程》中招商项目分内资和外资两大类。将招商项目开工建设的审批事项归并为项目入区、注册、立项、供地和开工建设五个阶段,由投资服务局总体协调,分别由各招商责任部门、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其它各职能部门配合完成。

(一)由牵头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和办理事项共7项:各招商责任部门牵头的项目入区,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的工商注册登记,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的项目核准备案,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牵头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牵头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二)由协同部门配合实施并纳入优化范围的行政审批和办理事项共10项: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人防工程审查,国土资源局的项目用地预审;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的节能审查;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示范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的消防设计审查;示范区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实施“三同时”审查;杨凌气象局负责的防雷安全审查;示范区文物局的文物保护审查;示范区经贸局负责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以上审批事项统一纳入到五个阶段的审批事项的办理之中,加大并联审批力度,推动项目落地建设、建成投产。

三、主要流程及时限

(一)项目入区阶段

该阶段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各招商责任单位牵头负责,示范区投资服务局配合。

1、项目评估。该阶段项目评估、预选址和土地预审实行并联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商责任部门向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项目入区评估申请,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项目评估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同时规划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预选址意见和土地预审意见。

2、项目决策。经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或招商项目决策领导小组会决策同意入区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由招商责任部门依据项目决策意见,按示范区项目入区协议规范文本完善入区协议,填报《招商项目入区协议送审单》经分管领导签字,与投资方签订入区协议书后将项目移交示范区投资服务局。

(二)注册阶段

该阶段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示范区投资服务局配合。

确认注册登记资料齐备后实行并联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机构代码、企业预名核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质监、工商、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办理。

(三)立项阶段

该阶段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完成,示范区投资服务局配合。

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出具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保审批意见的基础上,由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项目核准和节能审查;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先在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备案和节能审查,再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其他手续。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在接到申办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新入区的外商项目和外商境内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在办理完选址、土地预审、环评审查后,由发展和改革局进行项目核准和节能审查,再向经贸发展局申请外资公司设立审批。经贸发展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或报批。

(四)供地阶段

该阶段(含土地招拍挂)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在规划委员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建设主体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招拍挂,并缴纳土地招拍挂起始价总额的50%(含2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土地预付款,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0天内由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向投资主体交付土地。投资主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60天内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项目报建阶段

该阶段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牵头负责完成,示范区投资服务局配合。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规划建设局在接到建设主体总平面设计并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建设主体进行地质勘探和文物勘探,开始工程设计。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主体同时向消防、气象、人防、文物、发改、安监部门提请图纸审查,各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主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后,规划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招投标

按照《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办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自发布招标公告后30日内完成招投标;其它项目投资主体自主招标,实行招标办备案制,招标办在受理备案申请后3日内完成备案。建设主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规划建设局质检站在接到申请1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备案。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在建设主体办理完招投标手续或实行招投标备案的项目,缴纳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劳保统筹基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后,规划建设局应在接到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且资料完备后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主体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项目建设

已开工的建设项目,由投资服务局牵头协调,按照入区协议约定为建设单位提供水、电、路、气、热、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促进项目建成试产。

6、项目验收、移交和管理

(1)项目验收。已经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向规划、质监、环保、消防、气象、人防等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参与验收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2)建成移交管理。建成投产试运行的项目由投资服务局会同经贸发展局和各园区办对项目进行现场移交,项目生产经营期间的服务工作由经贸发展局负责落实。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经贸发展局、投资服务局、各招商责任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兑现优惠政策意见。对于达到《入区协议书》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由财政局兑现《入区协议书》承诺的优惠政策。

四、保障措施

示范区督查室、监察室、考核办和投资服务局要加强对本《流程(修订)》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严重违反本《流程(修订)》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按照《杨凌示范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本《流程(修订)》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杨凌示范区入区项目服务工作流程》(杨管字〔20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杨凌示范区入区项目服务流程示意图(内资)

2. 杨凌示范区入区项目服务流程示意图(外资)

3. 杨凌示范区建设项目行政收费一览

附件1:

杨凌示范区入区项目服务流程示意图(内资)

缴纳土地预付款

附件2:

杨凌示范区入区项目服务流程示意图(外资)

缴纳土地预付款

附件3:

杨凌示范区建设项目行政收费一览表

序号

征收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行文件

1

工商

注册登记费

1000万内按照注册资金0.8%收取;超过1000万部分按照注册资金总额0.4%收取。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1999]1707号

2

财税

土地契税

土地出让金总价的3%。

《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

耕地占用税

22元/平方米(按净地面积计征)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土地使用税

8元/平方米/年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3

规划建设

城市建设

配套费

24—40元/平方米

杨管办发〔2005〕32号

劳保统筹基金

工程总造价3.55%。

陕政函〔93〕130号

陕建设发〔95〕389号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1000元/㎡,按应建面积收取;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6级标准的60%,即600元/㎡,按总建筑面积的4%收取。

陕价费调发[2004]12、19号文件。

4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建筑工程交易

服务费

4000-60000元。

陕价费调发

〔2004〕40号

陕价行函〔2008〕119号

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费

2000-5000元。

5

国土

土地登记权属调查费

1000㎡以下100元;1000㎡以上每增加500㎡增加40元;征收总额不超过40000元。

国土籍字〔1990〕93号

6

气象

防雷检测费

0.9元/平方米

陕价经函〔2006〕198号

7

消防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检测费

1.2元/平方米

陕价行发〔2005〕162号

8

市政

道路开挖费

60-280元/平方米

《陕西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注: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