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1-12-15 17:28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重点建设项目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杨凌示范区重点建设项目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示范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强化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激励和约束,促进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示范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省有关规定、《杨凌示范区重大项目促进办法》和《杨凌示范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重点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考核依据为示范区年度目标责任书和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考核对象

重点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对象为列入示范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项目的责任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

三、考核内容

项目责任部门主要考核项目的整体完成和组织推进情况等内容。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考核项目的投资计划、形象进度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等内容。

四、考核标准

(一)对单项重点项目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定量考核,其中:

1、基本分

项目年度投资(70分)。完成年度计划投资的得满分,超过或未达到年度计划投资的,分别按比例加分或扣分,但加分比例不高于满分的20%。年度投资完成数原则上以示范区统计局认定数为准。

项目形象进度(15分)。按期完成年度项目形象进度计划的得满分,未完成项目进度的,由重点项目考核小组酌情扣分,其得分应低于标准分值。

项目管理工作(15分)。能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四项制度,得5分;项目施工过程中无群体性上访,保持社会稳定,得3分;能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得2分。上述三项执行不到位的相应扣分。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和廉政建设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得5分;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本项不得分。

2、项目规模难度系数

设置项目规模难度系数,单项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完成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难度系数为1.2;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不到3亿元,难度系数为1.15;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不到2亿元,难度系数为1.1;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到1亿元的,难度系数为1.05;不足5000万元的,难度系数为1。

3、单项项目最终得分

基本得分乘以项目规模难度系数,为单项项目最终得分。单项项目最终得分作为考核项目责任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的依据。

(二)对项目责任部门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定量考核,其中:

1、基本分

各责任部门所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单项得分相加,与所承担重点项目数量(不含争取开工项目)平均后为该部门的基本得分。

2、项目数量难度系数

根据各责任部门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个数,设置项目数量难度系数。本年度承担项目最少的部门项目数量难度系数为1,以此为标准,其余责任部门每多一个项目(含列入争取开工项目计划已开工的项目),数量难度系数递增0.02。

3、综合得分

基本得分乘以项目数量难度系数,为项目责任部门的综合得分。将综合得分作为项目责任部门评选重点项目工作先进的标准和依据。

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

综合得分与满分100分的比例,乘以责任部门年度目标责任书中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分值,作为该部门重点项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最终得分。

五、考核方式

重点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实行自查、重点抽查、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自查:项目责任部门按月对所承担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自查,并将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包括统计报表、措施做法、进度完成情况、未完成进度的原因分析、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于每月30日前报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汇总核实后,于每月5日前报示范区督查室、考核办。

(二)抽查: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督查室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完成好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表扬,对不能按进度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警示。

(三)自查和抽查结果作为考核项目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四)季度与年终考核。由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项目办、监察室、督查室、考核办等部门组成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小组,根据示范区责任目标季度与年终考核的统一安排,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季度与年终考核评审,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和奖励意见,报管委会审定。

(四)管委会根据季度与年终考核结果对项目责任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进行奖惩。

六、奖惩

管委会每年对示范区重点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项目责任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进行奖惩。年终对综合得分在前3名的项目责任部门和前5名的项目法人单位,由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授予“重点项目管理先进部门”和“重点建设项目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管委会设立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给予受奖单位一定物质奖励。对综合得分在后3名的项目责任部门和后5名的项目法人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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