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1-09-22 16:29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1〕34号),现就任务分解、责任划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签订食品安全目标任务责任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督查,确保任务完成(示范区食安办负责)。

  (二)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比较模糊的监管领域;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缝隙和空档,及时协调明确监管部门。确保食品安全各领域、各环节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示范区编办、示范区食安办负责)。

  (三)建立严格的监管责任制,按照分段管理的要求,明晰任务,在各个环节严把食品安全关口(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规划局、示范区经贸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凌工商局、杨凌质监局、示范区药监局、示范区粮食局负责)。

  (四)严格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凡是本部门监管领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领导一律先免职后查处(党工委组织部、示范区监察室、示范区食安办负责)。

  二、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食品安全案件

  (五)严格落实《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措施的意见》(杨管办发〔2011〕23号),加强食品安全问题治理,严厉惩处违法企业。各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线索,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证据保全和侦查工作,务必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严惩(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规划局、示范区经贸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凌工商局、杨凌质监局、示范区药监局、示范区粮食局负责)。

  (六)重拳出击,重典治乱,依法加紧立案侦查,集中力量侦破食品安全案件,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示范区公安局负责)。

  (七)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守法企业,强化科普宣教,适时发布食品安全有关信息,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强大震慑,让食品安全真正成为不能碰触的高压线(党工委宣传部牵头,示范区电视台、示范区食安办、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规划局、示范区经贸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凌工商局、杨凌质监局、示范区药监局、示范区粮食局配合)。

  三、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八)制定食品安全违法企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示范区食安办负责)。

  (九)建立全区统一、各级监管部门共享的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信息库,尽快组织开展信息录入工作,及时将“黑名单”上报省食安办(示范区食安办牵头,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规划局、示范区经贸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凌工商局、杨凌质监局、示范区药监局、示范区粮食局配合)。

  (十)加强监督检查,凡监管部门在许可审批和执法监督中未落实从业禁入规定的,追究有关监管部门领导和具体监管人员的责任(示范区监察室牵头,示范区食安办、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规划局、示范区经贸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凌工商局、杨凌质监局、示范区药监局、示范区粮食局配合)。

  四、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密切结合

  (十一)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猪肉和辣椒制品专项整治,确保全面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示范区食安办牵头,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规划局、示范区经贸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凌工商局、杨凌质监局、示范区药监局、示范区粮食局配合)。

  (十二)实施生猪集中屠宰,坚决杜绝无证屠宰现象,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及检验检疫制度,做到每头检验(示范区经贸局负责)。

  (十三)把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基本食品安全和小摊点、小餐桌、小作坊、农家乐、放心早餐等小餐饮的安全,作为监管重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一律不得进入超市销售。对于食品种养、生产、流通、消费等监管环节中,国家没有法规或标准的,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监管办法和标准,做到无缝衔接,不留死角,保证食品基本品种安全(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规划局、示范区经贸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凌工商局、杨凌质监局、示范区药监局、示范区市政局、示范区粮食局负责)。

  (十四)选择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示范区食安办牵头,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规划局、示范区经贸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凌工商局、杨凌质监局、示范区药监局、示范区市政局、示范区粮食局配合)。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和奖励制度

  (十五)各监管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规划局、示范区经贸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凌工商局、杨凌质监局、示范区药监局、示范区粮食局负责)。

  (十六)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核查违法线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调动群众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规划局、示范区经贸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凌工商局、杨凌质监局、示范区药监局、示范区粮食局负责)。

  (十七)对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实行重奖。财政部门要拿出专项资金,并设立食品安全案件罚没款专项基金,用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受害人进行赔付。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食安办负责)。

  六、加快完善规范性食品产销体系

  (十八)加强产销对接,减少中间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全链条监管与追溯体系(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规划局、示范区经贸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凌工商局、杨凌质监局、示范区药监局、示范区粮食局负责)。

  (十九)制定鼓励生猪饲养户向定点屠宰企业提供生猪的奖励补贴办法;积极推进生猪屠宰向定点化、规模化转变(示范区经贸局、示范区财政局负责)。

  (二十)建设一批食品安全生产基地,严把食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关(示范区农业局负责)。

  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监测体系

  (二十一)按照全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优先建设杨凌示范区检验检测中心,着力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为保证食品安全提供技术支撑(示范区发改局牵头,示范区财政局、杨凌质监局、示范区食安办配合)。

  (二十二)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计划,落实专项资金,积极开展食品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示范区食安办牵头,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规划局、示范区经贸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凌工商局、杨凌质监局、示范区药监局、示范区粮食局配合)。

  八、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建设

  (二十三)开展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示范区经贸局牵头,示范区农业局、杨凌工商局、杨凌质监局、示范区药监局、示范区粮食局配合)。

  (二十四)2011年底建立食品企业诚信档案(示范区经贸局牵头,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规划局、杨凌工商局、杨凌质监局、示范区药监局、示范区粮食局负责)。

  (二十五)继续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区创建活动(杨陵区政府负责)。

  (二十六)每年组织召开2–3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验交流会或现场观摩会(示范区食安办负责,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规划局、示范区经贸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凌工商局、杨凌质监局、示范区药监局、示范区粮食局配合)。

  (二十七)各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增强企业道德约束,促进落实主体责任,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示范区食安办、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规划局、示范区经贸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凌工商局、杨凌质监局、示范区药监局、示范区粮食局负责)。

  九、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二十八)加强食品安全机构及监管力量建设,整合强化县级监管队伍和检验检测技术力量。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所有乡镇都要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站和办公室,并配备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深入推进农村食品安全“三网”(监管责任网、社会监督网和现代流通网)建设。各乡镇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行政村聘用信息员,使食品安全工作在基层真正落到实处(示范区编办、杨陵区政府、示范区食安办负责)。

  (二十九)加强执法工作人员培训。通过强化培训力度,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装备投入,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示范区食安办、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规划局、示范区经贸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凌工商局、杨凌质监局、示范区药监局、示范区粮食局负责)。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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