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2-25 15:30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凌示范城市绿化管理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191223

(此件公开发布)

杨凌示范区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进绿化事业发展,保和改善城市生和人居境,根据《城市绿例》《西省城镇绿例》等有法律、法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法适用于城市建成和具体定的由示范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绿养护管理和督的域。

第三示范区园绿化管理工作领导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督的原

第四示范区两级发改部门负责将绿化事业纳经济和社会发规划,保障绿化建养护经费

政府购买等方式,支持引会资参与城市绿化建和管理。

第五示范城市管理部是本行政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贯彻家、省绿化的法律法章和政策;

(二)负责城市建成园绿地、防护绿地、广用地及部分附属绿地(包括绿施和行道)的养护管理、技督;负责产绿地的指督;

(三)法律、法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城市管理部在示范城市管理部的指下,按照管理负责辖区内园绿化管理工作。

第七示范城市管理法部按照《城市绿例》《西省城镇绿例》及本定的负责查处违绿规划、建和管理定的行

第八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政局、自然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局、审计局、行政批局等部力、通信、自水、城位在各自职责围内实施本法,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九会单位和人以投、捐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区绿化的建养护

会单位和人在投城市公共绿化建认养公共绿地中实际效果突出、成绩显著的,示范管委可采取授予其冠名颁发荣誉证书等多形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认养公共绿地的社会单位和应当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

第十绿化建设应符合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突出地特色,倡导节约林建,注重发挥效能,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对既有建筑、铁艺镂空外、高架、人行天、公等其市政施在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的前提下行立体绿化改造。

第二章绿地规划建设

第十一示范区绿化行政主管部在其职责围内,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完成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制工作。

第十二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更。确需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批。

第十三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以下准:

(一)居住区绿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5%10%

(二)位附属绿

初等育建用地绿地率30%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幼保健、生防疫站绿地率25%。其他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交通枢纽仓储、商中心等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生有毒有害体的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

(三)道路附属绿

城市主干道道路绿地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四)防护绿

河、湖等水体及路旁的防带宽不少于30生有毒有害体的应当设宽度不低于50的防

城改造设项目的绿地率不到上述准的,可以比照前款定的绿地率准降低5%

第十体建筑、文物保确因件限制而绿地率不到《西省城镇绿例》第十四条规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应当向示范区规划行政主管部提出申规划行政主管部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同意后,方可核工程规划许;建设单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补偿费

绿补偿费用于易地绿化,任何位和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五市政绿化工程和涉及绿化附工程的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法定程序示范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应当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绿地控制指审查

居住交付使用,建设单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著位置行公示。

第十六示范区规划行政主管部定建工程目用地位置和四至界限应当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职责围内提出意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示范城市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养护和管理:

(一)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用地及部分附属绿地(包括绿化附属设施和行道)由城公共绿化管护单负责

(二)行物管理的居住绿地,由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进行管理;未行物管理的居住绿地,由各街道或居民委员会负责实养护责任;

(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负责

(四)各机、部、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属单负责

(五)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路、公路、河道所管理负责

养护管理任的位通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绿养护

第十八批准施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公布并严行,任何位和人不得擅自改城市绿地的性、用途。确需更的,按照法定程序示范行政批部门办理改变绿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手

第十九绿养护和管理任的应当执行城镇绿养护术规范,保持绿美整,花木繁盛,施完好。

示范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实际的城市绿养护管理准,加强城市绿养护管理工作的督和指,城市管理法部定期检查

第二十市民发现公共域、住宅木遭到无故伐,灌木、花草被大面破坏,绿毁等情绿化行政主管部反映、举报

第二十一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

(一)搭建建筑物、筑物和其它设施;

(二)借用木作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挂物体;

(三)在旁和绿内倾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物;

(四)擅自在绿内设置广告;

(五)在绿取土、焚

(六)其它损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如殖、坑掘窖、采沙取土、焚烧垃圾,染、坏建筑小品及游、休憩、灌、照明等绿化附属设施等。

第二十二绿化行政主管部需加强日常检查和技,城市管理法部门应当加大绿法力度,确保绿养护责任落到位。

第二十三任何位和人不得毁损绿篱、花和草坪、绿施,不得擅自移植木。

植或者木,遵循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伐的原。因工程目建,管、线施工,公共行安全需要,木生长抚育或者重影居住采光、安全确需移植的,申移植的位和应当按照实际向示范行政批部门递交移植申(含移植种类量、格、位置、权属人意面材料,附有木移植方案和技措施)并办理相关审批手

移植木的,示范行政批部按照以下情确定是否移植:

一)一一次可申移植胸≤10厘米、冠幅≤130厘米木最多20株;一一次可申移植地≤120厘米灌木最多15

(二)胸≥10厘米、冠幅≥130厘米的木原上不得移植;确需移植的,视树种成活率、木生长势优劣和移植季成活几率确定;

(三)一次申处树木移植的,按照本第一款容及申移植木位置距离近、移植绿量和申事由的迫切性、可行性行判定;

(四)一次一移植或者伐城市道路附属绿地苗木30株(不、冠幅大小)及以上或者胸≥20厘米20株及以上的,应当由示范行政批部门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并报管委批准。

第二十四位和人不得擅自木。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位和应当向示范行政批部请砍伐:

(一)重影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公共行安全成威的;

(三)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五)建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请砍伐的位和应当按照实际向示范行政批部门递伐申(含木的种类量、格、位置、权属人意面材料,附有计划或者措施)并办伐城市批手

第二十五位和批准移植或者伐公共绿地和道路附属绿木的,应当在示范区绿化行政主管部指定地点移栽或者植相由城公共绿化管护单位按照木的生长规律和周期在翌年其成活率查验

移栽或者木未成活的;位和人确因件限制无法完成移栽、植的;移栽、植后效果不到原先效果和准的,申请单位和人可委托第三方专业绿化施工施移栽、植。

第二十六任何位和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在城围内,因施工或其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或沿街花、花、机非分隔、道路附属绿(含行道树树)的,应当向示范行政批部门办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批手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一年,确需延的,应当办理延期手,延期限不超一年。临时占用期后,应当绿化行政主管部和城公共绿化管护单复现场效果查验。若涉及、灌木的栽植恢,城公共绿化管护单位按照、灌木的生长规律和周期在翌年其成活率复验

绿化恢未成活的;位和人确因件限制无法完成绿化恢的;绿化恢后效果不到原先效果和准的,申请单位和人可委托第三方绿化施工临时占用绿化的恢

在建成围内,需要临时占用位、居住区绿地的,应当向示范行政批部按照要求提出申临时占用绿化所属单署的占用意

第二十七新建管线审按照家相关规与树木保持定的安全距,改、建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木,确无法避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绿化行政主管部、管线属单位确定保措施。

第二十八在城市干道绿带开设永久性机动车或人行出入口占用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包含行道)和绿施的应当征求公安(交管)部

第二十九代征绿地是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任何位和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

公共绿化管护单位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确定的代征绿地位置、模和四至界限负责日常管理养护

第三十为抢险救灾和理突事故,需修剪或木的,可先行绿化行政主管部养护责任人面告知,依据具体情况尽快恢复绿化原

第三十一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绿化毁的,由位和人按照木、灌木、花草同等价额赔偿。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绿化行政主管部权属单位和事故方协调

第三十二行政批服门应当自受理临时占用、移植、伐或者改变绿化用地性之日起,按照定的符合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定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人且明理由。

第三十三加强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建立虫情、病情测报、防治制度和苗木、疫制度。引进种子、苗木应当经示范植物疫部门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得引

第三十四绿化植被权属一般按照“所有”的原则进分。路、公路、河渠等管理部在其管围内委托城公共绿养护单行管权属归各部所有,但在移栽或时须按法定程序向示范行政批部提出申

第三十五示范名木的保和管理按照《城市古名木保管理法》和《西省古名木保护条例》的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准的,由示范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工程建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西省城镇绿例》第三十五条内款。

第三十七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西省城镇绿例》第四十条内容和具体情况处款。

第三十八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木的,按照《西省城镇绿例》第三十八条内处罚

第三十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木的,按照《西省城镇绿例》第三十九条内处罚

第四十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西省城镇绿例》第三十七条内容的并视具体情况处款。

第四十一、阻碍城市管理法工作人依法履行职责反《中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四十二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行政复议,也不起,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可以依法申人民法院强制行。

第四十三绿化行政主管部和城公共绿化管护单位的工作人在城区绿化工作中反《城市绿例》《西省城镇绿例》和本定的,按照《城市绿例》第二十九、第三十和《西省城镇绿例》第四十一条内容的任追究和处罚

第五章

第四十四在示范区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林行政主管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法律、法行。

第四十五法由示范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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