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陕政发〔2021〕1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区各级各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申请人按照陕政发〔2021〕19号文件明确的行政复议管辖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22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陕政发【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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