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杨凌示范区税费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凌示范区税费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22〕3号),加强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以下简称税费)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保障,是指在杨凌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在依法依规开展税费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税费协助、信息共享和税费服务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保障工作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推动构建党政领导、财税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费共治格局。
第二章 保障机制
第四条 示范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费保障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协同机制,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在税费征收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税费社会共治。
第六条 示范区大数据部门应当健全税费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制度,定期维护政务数据信息交换平台,为税费信息交换和共享提供保障。
各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费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部门。
第三章 税费协助
第七条 对税务部门依法提出的税费征收协助事项,各部门和单位应在职权范围内及时全面给予协助,不得无故拒绝、拖延。各部门和单位在执法和管理工作中需要税务部门予以协助的,税务部门应积极协助。
第八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税费源头控管。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带头履行税费缴纳义务。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正确使用电子发票和接受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拒绝接受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
(二)财政部门要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等有机衔接,加快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等进程。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契税信息联系单,申请人未提供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出具复核意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审查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纳税人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信息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五)生态环境部门在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环境保护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出具复核意见。
(六)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在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提请复核时,应当及时复核确认;对复核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部门。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在税务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时,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八)发展改革部门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税务部门提请基准价格及个案评估认定协助时,依法配合做好价格认定工作。
(九)金融机构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执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强化与税务部门的执法协作。
(一)公安部门落实派驻税务联络和税警协作工作机制,实现税警双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办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
(二)人民法院应加强涉税涉费司法案例指导工作,在处理企业破产、拍卖等事项的涉税涉费问题时,切实加大税费保障力度。
(三)人民检察院对不依法履行税务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先行推进涉税费高频事项执法协助,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第四章 税费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陕西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社保费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部门间税费信息的互联互通、高效共享。对无法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税费信息的,应当与税务部门商定交换方式。
第十二条 税费信息共享内容实行目录管理。税费信息共享目录由示范区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税务部门可依法为其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双向共享。
第十四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使用、保管税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章 税费服务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服务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限制、剥夺或变相限制、剥夺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依法公开税费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税费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等服务。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应当为偏远地区或者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缴费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解缴税费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税务部门应当完善和落实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救济渠道,及时有效响应纳税人缴费人的合理诉求,化解税费争议,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涉税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各单位履职情况的督查督办和检查评估,推动税费保障工作有效落实。
第二十一条 财税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税费保障工作情况,全面反映各部门和单位税费协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个人发现各部门和单位在税费征缴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可向税务和其他有权部门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9日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印发的《杨凌示范区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杨管发〔20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税费信息共享目录
附件
税费信息共享目录
序号 | 单位名称 | 数据需求 | 共享 周期 |
1 | 示范区发改局 | 示范区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数据 | 每月 |
2 | 示范区教育局 | 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数据(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数据;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和注销数据 | 每月 |
3 | 示范区科创局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数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信息 | 每月 |
4 | 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 | 二手车经销企业备案信息;因违反规定被省、示范区级商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 | 每月 |
5 | 示范区民政局 | 婚姻登记数据;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变更、注销等数据;各类福利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数据;有关婚姻状况数据;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身份证数据 | 每月 |
6 | 示范区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等数据 | 每月 |
7 | 示范区财政局 | 国家对企业财政补贴、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数据;会计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数据、代理记账许可数据;各级财政部门对各类纳税主体的财政奖补、贷款贴息;各级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资金拨付及收支汇总数据 | 每月 |
8 | 示范区人社局 | 《就业创业证》发放数据;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参保登记、变更转移、注销、记账退费等相关数据;技工院校学生学籍数据(每半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数据 | 每月/每半年 |
9 | 示范区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收回数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等数据;农用地转用、经批准临时用地、违法占用农用地查处、土地损毁、土地复垦、已享受减免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占用耕地改变用途;不动产登记数据(实时) | 每月/实时 |
10 | 示范区 生态环境局 |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根据国家调整变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根据国家调整变化)、排污许可信息、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等数据;土地污染事件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 | 每月 |
11 | 示范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进杨建筑施工企业登记、房屋预售证发放、房屋预售网上备案、房产交易数据(实时);建筑工程验收备案数据;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记、房屋征收补偿等数据;公共租赁住房配售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数据;房地产评估企业数据 | 每月/实时 |
12 | 示范区 交通运输局 | 各类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数据;外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数据,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数据;网络货运监管相关数据:具体包括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网络货运运单信息、资金流水单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 | 每月 |
13 | 示范区水务局 |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及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取水许可证信息;企业取水量核定信息;砂石资源开采量信息;有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信息 | 每月 |
14 | 示范区农业局 | 省、示范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数据 | 每两年 |
15 | 示范区文旅局 | 网吧、歌舞厅开业、变更、注销等存量数据;文化市场登记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数据。(示范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 每月 |
16 | 示范区卫健局 | 医疗机构和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数据 | 每半年 |
17 | 示范区审计局 |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线索数据,税务机关提出需求的相关建筑工程项目审计报告中的涉税数据 | 每月 |
18 | 示范区国资局 | 监管企业集团名录 | 每月 |
19 | 示范区 市场监管局 |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吊销、撤销、责令关闭等数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吊销、撤销等数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吊销、撤销等数据;个体工商户吊销、撤销等数据;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吊销、撤销等数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吊销、撤销等数据;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数据;市场主体年报数据;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相关数据 | 每月 |
20 | 示范区统计局 | 分行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行分行业汇总数据 | 每季 |
21 | 示范区党工委编办 | 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及事业单位改制等数据 | 每月 |
22 | 人民银行 杨凌支行 | 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 每年 |
23 | 国家外汇管理局杨凌支局 | 被外汇管理局列为重点监测企业及B、C类管理的出口企业名单;因违反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外汇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 | 每月 |
24 | 关中海关 | 被海关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被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出口商品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机器、设备进口数据:具体包括机电产品中各类机器设备进口数据 | 每月 |
25 | 示范区残联 | 《残疾人证》发放等数据 | 每月 |
26 | 示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情况,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商户名单,以及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名单 | 每季 |
27 | 杨陵区人民 法院 | 企业破产清算信息;不动产拍卖信息 | 每季 |
28 | 示范区人防办 |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表、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表等信息 | 每月 |
29 | 国网杨凌 供电分公司 | 工业企业用电数据 | 每月 |
30 | 杨凌新华水务有限公司 | 工业企业用水数据 | 每月 |
31 | 示范区税务局 |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状态、经营范围、主管税务机关等信息;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或设立时间、注册税务师人数、机构地址及近3年处罚、惩戒信息内容 | 每季 |
注: 1.除以上数据外,其他部门或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其他事项所产生的税费数据,并严格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 2.提供以上税费数据的具体方式、时限、格式、标准等,由财政、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