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23 11:14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陕政办函〔2021〕101号,以下简称《办法》),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就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农业园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园区、功能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成果归开发区管理机构所有和统一管理,供本开发区内进驻企业免费使用。

对开发区以外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二、部门职责

示范区气象部门在省局气象局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每半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示范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功能区规划等和“标准地”施行要求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多规合一”审批事项,做好项目规划许可等相关工作。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区域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做好影响生态环境变化相关工作。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示范区财政部门按照《办法》的要求,做好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经费落实。 

三、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责

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农业园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园区及杨陵区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办法》要求,负责本开发区的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做好论证报告和评审意见的存档、管理,并报杨凌气象局存档备查。

四、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有效期为10年。论证报告有效期内若出现结构性、功能性的调整,须重新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当论证区域规划建设对局地气候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气象灾害可能对开发区造成严重危害时 ,另列专题进行影响评估。

五、督查督办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列为督查督办内容。对于工作推进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处理。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