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出台《通知》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通知》作为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的管理文件,与近期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以下简称《工业噪声技术规范》)配套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和《“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推动开展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工作的重要举措。《通知》的印发对于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的相关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将强化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产噪单位主体责任,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多环境要素“一证式”监管。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与现行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保持一致,明确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要求,指导地方依法有序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和开展排污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十四五”期间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通知》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保障、附件四大部分。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实施范围、适用标准、实施方式、排污许可证内容五个方面的总体要求;二是提出指导排污单位做好申请填报、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组织开展排污登记工作、加强证后监管四项主要任务;三是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开展宣贯培训及强化帮扶指导三个方面的组织保障要求;四是规定排污登记表格式(工业噪声部分)内容。

问:《通知》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通知》重点提出了推动落实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实施范围、实施时限、实施方式以及审核管理等方面。

在实施范围方面,纳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的为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工业行业,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通知》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在实施时限方面,落实《噪声法》《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通知》规定在2025年前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在实施方式方面,充分考虑减轻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发证压力,规定在《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单独重新申请,排污单位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相关内容。另外,《通知》规定了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可采用活页方式增加到排污许可证中,这也是优化完善排污许可证的一项新举措。

在审核管理方面,《通知》压实了各方责任,要求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指导排污单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强调建立排污许可证审批人员与噪声管理人员联合审核机制,提出噪声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核,重点审核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必要时可以联合执法管理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共同做好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加强证后管理等具体要求。

问:下一步如何推进《通知》的顺利实施?

答:为推进《通知》顺利实施,我部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做好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部将继续运用包保工作机制,指导地方有序开展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适时开展现场指导;二是做好宣传解读。组织开展《通知》和《工业噪声技术规范》解读和技术培训,制定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样本,提高对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的业务能力;三是加强证后监管。指导加强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监督执法,对未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或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