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当前,我国自然保护地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通过加强立法、强化监管等方式推动解决。
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显著
近年来,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强化自然保护地顶层设计,稳步推进自然保护地制度建设,相继出台《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中国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进行了总体部署。
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宣布正式设立第一批国家公园,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9000余个,约占陆域国土面积的18%,保护了我国90%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和71%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是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具体实践,树立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通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碧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等工作,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面积和重点问题面积实现“双下降”,重点问题整改完成率由2018年底的62%提高至目前的94%,有力查处整改一大批生态破坏问题,显著提升了生态系统多样性、持续性和稳定性,为美丽中国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的对策建议
当前,自然保护地仍然存在立法相对滞后,保护与利用矛盾问题突出,整合优化尚未完成,监测评估、监督执法、人类活动管控有待加强,生态补偿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此,建议在以下方面加强工作。
一是加强自然保护地立法。推进《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立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进程,研究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办法,进一步明确不同自然保护地监管的依据、制度、要求、责任分工、具体内容,规范监督流程和手段,形成统一高效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是加快推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调整自然保护地,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带病”调整。加快推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全国自然保护地总体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同时,加大典型生态系统、物种、基因和景观多样性保护力度,提升自然保护地管理系统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三是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和执法。持续深入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天地一体化”的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管控,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调查监测和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提高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能力,为国土空间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提供坚实保障。
四是加强监管结果应用,压实主体责任。将自然保护地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等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等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同时,对自然保护地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社会公开、媒体曝光、通报、约谈、督办等方式,确保相关问题得到整改落实。
五是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机制。建议建立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利益导向机制,探索建立跨部门、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和转移支付机制。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产品特许经营机制,促进生态产品价值转化,让需要大力保护的地方做到严格保护;对于因保护生态环境而经济发展放缓的区域,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乡村振兴任务顺利推进,推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为自然守住安全边界和底线,真正构建和谐共生的人与自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