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噪声污染都构成噪声侵权”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噪声污染已成为继水污染、大气污染之后的又一重要污染源。

近年来,因遭受噪声侵扰而诉诸法院的案件时有发生。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有噪声必然会构成侵权吗,噪声侵权责任如何认定?围绕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省律师协会环资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主任章利兵。

中国环境报:在日常生活中,哪些声音是噪声?有噪声必然会构成侵权吗?噪声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章利兵:噪声是无处不在的,不是所有的噪声都属于噪声污染,也不是所有的噪声污染都构成噪声侵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以往,构成噪声污染必须是“超标+扰民”,新《噪声污染防治法》出台后,“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扰民的同样属于噪声污染。

而构成噪声侵权,则不仅仅要存在《噪声污染防治法》所规定的噪声污染,还要满足《民法典》中有关侵权责任认定的条件,即存在噪声侵权行为、存在人身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噪声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至于噪声侵权需不需要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则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性问题。

中国环境报:为避免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监管部门、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及个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章利兵:噪声污染防治坚持的是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一是要严格噪声源头管理,如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加强国土空间和交通运输等规划、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等;二是提升噪声监测能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三是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和部门职责分工协作;四是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全民共治。

对企业来说,则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遵守噪声排放限值,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做好自行监测、日常台账记录和超标应对措施,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对个人而言,则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自觉遵守《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对于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积极举报监督,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中国环境报:受噪声侵害的个人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如何收集、固定证据?

章利兵:对于噪声扰民行为,建议首选调解、劝阻的方式解决问题,受影响的个人可以向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物业公司等反映情况。调解、劝阻无效的,可以拨打市民热线或者向城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投诉,仍无法解决问题再考虑向法院起诉。

采用上述方式维权应提供证明存在噪声扰民的证据,尤其是向法院起诉的,仅有自行录制的录音、录像,手机上的噪声分贝测软件的测试结果,或者自行购买的噪声测量仪、分贝仪测试结果,会因录制时间、地点、人为因素、设备因素等导致证据无法被采信或证明力不足,建议找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规范布点进行噪声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除了噪声检测,还可以固定与侵权人沟通时对方承认制造噪声的证据,或者由物业、业主等出具相关证明,若存在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医院的诊断报告和财产损害鉴定也可作为重要证据。

不建议用震楼器等方式反击噪声污染,这种方式本质上是通过制造噪声的方式“以暴制暴”,不仅“伤敌一千自损八百”,更是涉嫌违法,使用震楼器可能非但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还容易引发新的纠纷。如协商不成,建议还是通过合法合规的救济渠道理性维权。

中国环境报:噪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受噪声侵害的个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章利兵: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噪声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噪声侵权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损害后果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兼顾噪声传播衰减物理特性、距离噪声源远近差异情况,并考虑公平原则,在合理范围内依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