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审议后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
《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近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河湖治理、管理和保护,在防洪、供水、发电、航运、养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综合效益。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河湖管理保护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例如,一些地区入河湖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一些地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安全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李克强总理指出,江河湿地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绿色财富,必须倍加珍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制度建设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一些地区先行先试,在推行“河长制”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在深入调研、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中央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意见》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贯穿了绿色发展理念,明确了地方主体责任和河湖管理保护各项任务,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是水治理体制的重要创新,对于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3个部分,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河长制”的组织形式。《意见》提出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
(二)河长的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三)“河长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河长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加强水资源保护,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三条红线”;二是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严禁侵占河道、围垦湖泊;三是加强水污染防治,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排查入河湖污染源,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四是加强水环境治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五是加强水生态修复,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六是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
(四)“河长制”的监督考核。《意见》提出,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全面建立“河长制”,关键要做到三个“一”
一是要有一个具体的工作方案。这个工作方案要把中央《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实化。为此,中央要求省市县都要出台具体的工作方案。
二是要有一个完善的工作机制。“河长制”主要要突出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要有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同时明晰各个部门之间的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搭建一个有效的工作平台。
三是要有一套管用的工作制度。全面推行“河长制”需要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包括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河长制”落实得好不好,关键要看最后实施的效果好不好。就是要做到每条河湖要有人管,能够管得住,管得好。
“河长制”将纳入中央环保督察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环保部门在推行这项工作方面,可以概括为“一个落实、三个结合”。
所谓“落实”,就是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的要求,把“河长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环保督察。同时还要结合“水十条”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强化信息公开、行政约谈和区域限批,切实推动各地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的责任,全面落实“河长制”。
“三个结合”,一是依法治污有机结合。环保部门将会按照新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是与科学治污有机结合。立足流域的每一个控制单元,来统筹建立污染防治、循环利用、生态保护这样的综合治理体系,要把责任细化到每一个治污的主体。环保部还会指导各地科学地筛选项目,务实、具体、有力地推动流域环境质量逐年改善、持续进步。
三是与深化改革有机结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环保部目前正在组织开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改革,同时在部分流域探索建立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的改革试点。争取尽快形成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提供重要支撑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