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于2000年颁布实施,在依法加强和规范我省河道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制定较早,存在与上位法规定及国家新要求不一致、不适应的情形。因此,对这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正是十分必要的。”省水利厅厅长郑维国说。
此次修改后,我省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重大问题。
条例规定,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沿背河侧护堤地的边界向外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黄河、渭河、汉江等重要河流堤防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应当不少于五十米。
违反条例规定,在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采砂作业设备、工具,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