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防止环境监测数据遭受人为干扰,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现将我区省控、镇办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及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周边管控要求公告如下:
01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
1、严禁非运维人员进入站房内部、房顶、站点区域栅栏内部及采样设施20米范围内。因工作原因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提前申请备案。
2、严禁实施或参与干扰环境空气自动采样设施、破坏自动监测系统的行为。
3、严禁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行为。
4、严禁无关人员在站点20米范围内进行非必要人为活动,影响采样口或者周围环境。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进入或施工的,要按规定审核。
5、严禁破坏、损毁监测站房设备、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监控仪器仪表及其他辅助设施行为。
6、严禁人为强制断电、断网。
7、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停运监测站点。
02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
1、严禁实施或参与干扰采水设施和自动监测设施、破坏自动监测系统的行为。
2、严禁在监测站点周边采取投放生物、化学药剂等人工干预措施或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导致采集水样异常的行为。
3、严禁人为干预监测站采水环境,造成河段改道或者断流,故意绕开站点采水口。
4、严禁非运维人员违规进入站房及采样区域。
5、严禁破坏、损毁监测站房设备、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监控仪器仪表及其他辅助设施行为。
6、严禁人为强制断电、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