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CBE隧道模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决字〔2018〕12号

 

杨凌CBE隧道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PHILIPPE.JACQUES.SAMAMA

地址:杨凌示范区城南路火炬创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779022416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15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喷漆房更换的活性炭登记台账为8千克,无危废库房入库记录。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15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管理流程建立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至少保存十年,企业重组、改制的,由承继企业接管保存;企业破产、倒闭的,应当将危险废物台账移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8〕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经营情况记录簿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管环改字〔2018〕20号)要求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