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字〔2018〕09号
陕西众兴高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小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83534628R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工业园区新桥路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年产5万吨有机食用菌循环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生产废水未回收利用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污水处理设施长期未运行,生活污水未通过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市政管网;
2、职工餐厅不正常运行油烟净化器,油烟通过排风扇直排。
以上事实有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8〕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杨管环罚听字〔2018〕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的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政环责改字〔2018〕09号)、《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杨政环责停字〔2018〕02号)要求进行整改;
2、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罚款:500000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5000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505000元(大写:伍拾万零伍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卫鹏辉 联系电话:029-87011282
地 址:杨陵区康乐路28号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