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字〔2018〕08号
杨凌CBE隧道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PHILIPPE.JACQUES.SAMAMA
地址: 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城南路火炬创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779022416
我局于2018年3月22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餐厨废水通过园区雨水管网排至滨河路北侧排洪渠内。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22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3月23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8]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我局于2018年3月2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杨管环罚听字[2018]04号)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管环改字[2018]10号)要求全面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