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得安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字〔2018〕07号

陕西得安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36547W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南滨二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美海

我局于2018年3月12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1、未按规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2、将危险废物倒入市政垃圾箱,造成危险废物流失。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12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8] 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我局于2018年3月2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杨管环罚听字〔2018〕3号)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以及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管环责改字〔2018〕09号)的文件要求进行全面整改。

2、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罚款: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