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字〔2018〕07号
陕西杨凌来富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俊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70338D
地址:杨陵区康乐路东段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3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内油桶露天堆放,未建设贮存场所。
以上事实有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18〕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的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政环责改字〔2018〕07号)要求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卫鹏辉 联系电话:029-87011282
地 址:杨陵区康乐路28号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