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杨管环责停字〔2018〕03 号
陕西得安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36547W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南滨二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美海
我局于2018年3月12日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12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产整治,并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 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