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杨凌中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字201804

陕西杨凌中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637961379

地址:杨凌示范区工业园区兴杨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大气冬防巡查组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涂装车间一台高效旋风脉冲除尘器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8〕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的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政环责改字201804号)要求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卫鹏辉       联系电话:029-87011282     

地  址:杨陵区康乐路28号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