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宇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决字〔2018〕02号

 

陕西中宇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光秦

地址:杨凌示范区神农路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521718875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31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将陕西华电杨凌热电有限公司产生的石膏粉堆放于渭惠路东段与东环线丁字西南角停车场内,堆放过程中未按环保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8〕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管环改字〔2018〕3号)要求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 2月22日